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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应班主任批评权:惩戒未成年人要慎重
2009-08-26    搜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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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调查: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究竟该如何去做?

  相关链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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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将中小学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教育计划

 

            教育部明确中小学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回应“班主任批评权”争议:

惩戒未成年人要慎重

  本报讯 25日上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在回应关于“班主任批评权”的问题时指出,对未成年人的惩戒要非常慎重,切莫因为提出未成年人的惩戒问题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近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在网上引发了热议,这使以前就争论不休的《未成年人惩戒法》的立法呼声日益浮出水面且越来越高。

  有部分民众认为,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教师可以通过适度体罚的形式来惩戒教育无效的学生,甚至有的国家还详细规定了体罚的部位和工具以及体罚的程度等,对此,教育部将如何作为?

  孙霄兵回应称,《未成年人惩戒法》的立法问题是值得探讨的。立法是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来作出安排的,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积极地来思考未成年人的惩戒问题,但是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惩戒是要非常慎重的,切莫因为提出未成年人的惩戒问题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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