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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的研究
2002-03-06    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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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实现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一是使多种经济企业参与办学,二是赋予学校自主办学法人地位,三是加强政府在职业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主导作用。非公有制企业成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宏观调节形式和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主体多元化改革制式等应成为办学主体多元化的对策。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是职业教育改革的重点。

  一、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的依据与实质

  我国曾经实行了长达30年的计划经济,经过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逐渐实行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党的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论断,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是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改革的理论依据。

  我国职业教育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的是政府或国有经济行业企业办学。是国有资产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行政区划的行业企业来实施的办学。无论是政府办学的职业学校,还是国有行业企业办学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办学的主体都是公有制部门,是国家所有制形式,是社会经济体制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中的体现。

  这种办学体制,在特定历史时期,在经济基础薄弱、工业化很不发达的历史阶段,能集中有限的资源,有计划按比例地培养职业技术人才,以满足经济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是一种效率较高的办学体制。

  当经济体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以后,经济体制财产关系的这种变化,必然要引起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相应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办学的主体,由国家或国有经济向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参与转变:政府对职业学校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向更多的运用立法、政策导向、决策咨询、评估等宏观调控转变;学校由依附政府作为政府计划的执行机构,逐步向面向市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转变;学校内部管理,由有计划按比例的统一管理,向按需办学、优胜劣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转变。

  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实质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管理主体多元化。许多市场经济国家职业教育的投资主体,也是职业教育的管理主体。职业学校经费由地方税收、地方政府拨款、中央政府资助、学生学费以及企业、私人赞助和学校产业收入等多元化构成,只是在额度和比例上有所不同。这种投资结构决定了职业教育的管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级负责,重心在地方。管理机构属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职业教育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负责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分配管理经费,评估审议课程设置及财务执行,确定学费额度,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争取经费支持等。这种管理形式使社会各方面都能参与职业教育管理,因此,经费的使用必须反映纳税人的要求和利益。学校必须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由市场决定人才培养的结构、培养的规格、学制的设置、课程的选择等,这种多元化办学推动学校关注市场需求变化,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也推动了学校功能多样化。

  二、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资源配置是将有限资源在不同需求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包括社会总资源时教育的分配,教育总资源在各级各类教育间的分配等。1994~1999年,社会总资源对教育的发配,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是2.68%、2.46%、2.44%、2.49%、2.55%、2.79%,落后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到20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教育总资源在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的分配,6年中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为1204.10元,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为1269.31元。职业中学比普通高中年人均少支出80.08元。承担职业教育办学的国有工业产值,在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例,1994年北京为11.82%,天津为35.26%,上海为42.37%,广州为31.39%;1998年北京为42.60%,天津为22.35%,上海为21.60%,广州为21.22%。除北京以外,其他城市均由“八五”期间的30%~40%降为“九五”期间的20%左右。未承担职业教育办学的非国有经济企业,产值及其比例虽大幅度攀升,但大量的小企业、私营企业资本规模相当分散,人员规模比较小,一般不具备自己办学的条件。1997年底,全国社会力量办的中专学校1036所,职业中学689所,占同类学校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5%和6.86%。多元化办学的法规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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