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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出高校招生录取改革重要举措
2003-03-07    记者 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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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决定在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22所高等学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这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创新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教育部要求试点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需要,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由试点学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单独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据了解,这22所学校的招生程序,一是试点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二是符合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学推荐,由中学向试点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三是试点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四是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及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学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公布。五是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六是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七是试点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平台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八是试点学校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招生,应纳入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方案,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要求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省级招办、中学和参加试点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到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各试点学校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纪检监察部门、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应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认真把好招生过程的每一关。要以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发挥、有利于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为目标,积极探索、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完善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2003年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山大学        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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