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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能约束大学生的性冲动吗
2002-12-03    记者 蒋韡薇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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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少城市,避孕套自动售货机已经进入了大学校园,然而,学生中的性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遭到学校的严厉处罚,甚至是开除。高校应该怎样面对大学生群体中性行为日益增多的现实——

  家长:发生性关系就是道德败坏吗

  西南某大学大二女生李静(化名)日前被校方勒令退学,因为她被发现怀孕,和她一起被开除的,还有她的男朋友。

  今年暑假,李静与本校相恋一年多的男友外游时同住,发生了性关系。10月1日,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为宫外孕,并于10月9日做了手术。

  据李静家长说,校医院扩散其病情,使学校有关部门及两名学生的院系得知了此事。10月17日,李静所在系党支书记在李静手术拆线仅两天、身体和精神都需要休养的情况下,下午六时找到李静,令其在两个小时内写出检查,交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错误,否则将从严惩处。因两小时未写完检查,李静又被该老师叫到办公室“教育”到晚10点多,并要求连夜写出检查。

  家长称,由于学生没有按照学校的要求写检查,而是实事求是地写了自己的认识与反思,被学校认为态度不好,是“狡辩”,遂予以二人勒令退学处分,并要求立即离校。

  李静的父亲说:“作为学生家长,我认为学校的做法是不恰当和错误的。首先,男女青年恋爱中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应定为‘不正当性行为’,属于‘品行极其恶劣,道德败坏’的性质;其次,学生是否只能承认了此性质的错误才算‘到位’,否则就是‘狡辩’;第三,所谓‘不良影响’是谁造成的?是学生自己公开了自己的‘隐私’吗?”“应该承认,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不应该放任这种现象的无节制和泛滥,但出现此类现象应该怎样教育、引导和处理,学校则须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成年人有时都难以自制的冲动,我们能要求十九岁的孩子那么理智吗,显然更不能把这种冲动无限上纲上线。”

  学校:处分决定有法可依

  校方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解释,这两名学生发生的性行为是不正当的、不合法的,是违反学校纪律的,并产生了不良影响。学校相关部门的老师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但是,二人对其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为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给予两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

  校方认为,学校做出此处分有充分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大学生应该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男女交往,举止得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另外,依据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违背了上述规定,学校就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校方认为,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而言,也应该进行处分;不处分则表明学校认可这种行为,给予处分表明学校作为教育者对在校学生的这种行为认定为不被许可,这是个育人和管理的导向问题;同时,如果有规定不执行,会引起学校教育、管理的混乱,损害到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权益。

  校方介绍说,该女生到学校医院检查,初诊为宫外孕且已经出血,非常紧急,可能有生命危险,必须尽快转院进行手术治疗。基于病情重大,加之手术必须由能够代表该生的责任人签字,校医院及时通知了该生所在系负责学生管理的老师,并由该教师和该生自己点名的同学陪同,立即派救护车护送其到地方医院抢救。校方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充分重视保护学生的隐私,对该事件严格保密。学校打破常规,未将处分决定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网上发送,而是单独印制7份纸质处分决定,发至直接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学生本人和存档。校方从未将此事向无关人员和社会泄漏,没有公开处理,高度重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学生“写检讨”问题上,学校方面称,为了调查事实,帮助教育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为学生本人争取从轻处分的机会,老师清楚地告诉学生,建议学生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作出书面认识,此认识可写也可不写,学校并未诱导和强迫学生“写检讨”。此外,学校对术后女生在生活上也给予了许多帮助和关心。

  校方称,目前,个别媒体未到学校实地调查了解,只听信学生及家长的一面之词就作出报道,严重失实,对学校是不公平的,对公众是不负责任的。

  学者:希望借此事唤起对中国性教育现状的思考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一些高校的管理者和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学者。

  北京某大学学生处王老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管理者,我们遇到类似问题也很头疼”。

  据王老师介绍,他所在学校的学生手册里,对这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一共有6条。比如“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非法同居或未婚先孕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异性,否则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等。

  王老师说,在他读书期间,他的一个同学就因为这个问题被学校开除了,最近几年开除的好像少了,但不说明问题就轻了。“我们现在每周都要组织人手,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重点是看有没有留宿异性的情况。每年也会因为这个问题处分几个学生。我们检查的时候,在男生宿舍的洗手间里、垃圾堆旁边,都经常可以看到被抛弃的避孕套。事实上,有很多学生在校外租房同居,或者到宾馆租房,我们都有所耳闻。”

  一家医药公司经理告诉记者,“我们药店去年在一所大学的旁边开了一家分店,你知道什么东西最好销吗?连我都没想到,是避孕套!”他说试营业前两天就卖出去1000多元,货都是从别的分店临时调过去补充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性学会青少年性健康教育信息中心主任陈一筠介绍,国内的一个研究机构,曾在1998年做过一个抽样调查,当时学生承认有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大概就有10%。陈一筠说,其实多大比例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相信这个数字每天都在发生变化。家庭和学校关键是要告诉学生和性有关的知识,他们得到知识才可以做到知情选择。

  陈一筠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就要反思,为什么我们的大学生到现在还不懂得相关的性知识,不懂得安全地保护自己?怀孕对一个女孩子来说,本来已经是很大的伤害,更何况还是有危险的宫外孕。这个时候做出勒令退学的决定,等于扼杀了两个孩子的未来,给他们造成终身不可挽回的处罚。

  首都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蔺桂瑞教授认为,这次西南某大学开除怀孕女生和男友的事情,是性教育的契机,应该在大学生中引起讨论。

  蔺教授说,前些年拥抱、接吻都被认为是举止不得体,但社会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除学生并不能解决问题,学校应该思考如何面对这些学生中的问题,并加以引导和教育,行政处分不是目的。

  法官学院郑成良教授表示:“大学生在校内发生婚前性行为当然不值得提倡,但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一定要勒令退学?”郑教授说,从法律角度来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说发生婚前性行为就要剥夺受教育权。所以这两个学生最多只是违反了校规,因此学校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学校可以对他们进行惩戒,如记过、警告甚至严重警告,就是不能开除。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社会学教授则表示:“我是在大学教书的,所以请原谅我不能攻击学校的制度。但是作为学者,我愿意在学术范围内讨论这个问题。”这位教授认为,现在对于青少年保护的法律太少了,所以很多时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家长被赋予了太多的权力来处罚学生。他说:“我个人不认为这个大学开除学生的做法正确,但这个问题暴露得很好,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唤起社会和教育界对中国性教育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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