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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制度改革意见出台
2002-03-27    记者尹鸿祝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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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26日电(记者尹鸿祝  邹声文)建立就业新机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延长择业时间,拓宽就业渠道、放开吸纳毕业生的限制……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近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及部门、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就业新机制  完善就业管理体制

  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

  意见指出,从总体来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要求,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调整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实行学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为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意见提出,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为适应就业需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拓宽到基层就业渠道  解决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阻碍

  意见指出,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西部地区工作。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县、乡(镇)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到西部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意见要求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取消不合理收费和限制  延长毕业生择业时间

  意见提出,要制定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区、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和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规范就业市场秩序  加强就业指导工作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要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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