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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进一步维护乙肝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2010-02-12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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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通知》指出,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及规定,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劳动者。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废止或修改工作。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体检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停止相关检测并保护受检者隐私,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通知》要求,要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的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该《通知》于1月21日至27日分别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对网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三部门认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吸纳,充分体现了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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