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的义务教育财政,在此基础上建立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国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可行模式。
□现行财政体制框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无法使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获得必要的资金,需要改革重构。
□改革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责任改为以县级政府为主。
□通过全国人大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为财政体制的调整和义务教育筹资提供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教育投入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难题。随着我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实行,特别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进行,建立和规范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教育投入,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是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
作为世界银行管理的亚欧信托基金赠款项目之一,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善迈教授主持的《中国义务教育财政不平衡与建立规范的政府间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研究》,2000年11月获教育部和世界银行审批立项,2001年8月完成,此项目研究旨在探讨改革中国现行义务教育财政制度,建立规范的、以缩小地区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和教育机会不平等为目标,加大中央和省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此,本报记者就如何建立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其中国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善迈教授。
新闻背景: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和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以较快速度增长,为2000年在85%的人口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持。但与巨大的义务教育经费需求相比,贫困地区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供给总量仍然严重不足,表现在教师工资拖欠,贫困地区办学的基本条件难以保障、公用经费严重短缺。同时,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未有明显改善,表现为政府负担比较低,非政府负担比重较高,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民负担较重;在政府负担中,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过少,县乡两级政府负担过重。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在地区间、城乡间的差别过大,且呈扩大趋势。
为了缓解区域间义务教育投入和发展的不平衡,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了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由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补助、税收返还等)照顾了原财政体制下地方利益格局,发达地区获益较多,贫困地区仍处于不利地位。而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太小,制度不规范,从而使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平衡效应十分有限。
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是一种政府行为,义务教育投入应由各级政府提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贫困地区县、乡两级政府财力十分有限,财力集中和相对丰裕的中央和省级政府,有义务通过政府间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促进政府向居民提供相对均衡的义务教育服务。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财政收入水平和中央政府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和转移支付力度不仅可能,而且十分必要。
1995年以来,中央和省政府财政部门已制定并开始实施了过渡时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但是,一方面,这种办法虽加进了“因素法”的因素,但仍不规范,未从制度上完全打破原有的财政分配格局,贫困地区仍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人为因素,一般性政府转移支付中用于义务教育的份额难以保证。因此,在逐步推进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同时,应以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为主,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贫困县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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