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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构建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
2012-10-22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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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构建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九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综述

  2012年10月11日,北京,京西宾馆大会议室熠熠生辉,171名新任国家督学手捧大红聘书,走上了教育督导一线。他们中有教育领域的知名专家,有教育战线的优秀代表,也有多年奋战在一线的优秀教师,他们将成为我国积极构建督政、督学、教育监测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的中坚力量。同一天,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也宣告成立。而此前,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教育督导条例》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

  金秋十月,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迈出了里程碑式的新步伐。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新中国最高规格的教育督导机构的相继实施、成立,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高度重视,成为继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后教育改革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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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制完善确保有效督导深入开展

  “教育督导工作是我们‘眼睛’的延伸,‘耳朵’的延伸,‘脚步’的延伸。教育督导工作越深入、越真实,教育决策就越科学、越准确,工作推进就越扎实、越有效。”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张俊芳在会上表示。

  从1977年我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开始恢复重建以来,督导队伍逐步壮大,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初步建立。但当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督导方式,依然难以适应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基本现代化的教育改革发展新任务、新要求。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全国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监测、评估,既是汲取国际先进经验、富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也是对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的积极回应。将教育督导上升到国务院层面,可以确保督导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形成多部门合力,确保督导工作的有效性。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教育督导工作的高度重视,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并在国家层面实现了跨部门的协同合作,切实加强了教育督导的领导力量,为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提供了体制保障。”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线联平表示。

  会议对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新要求:要完善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机制,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完善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完善教育质量监测机制,改革教育评价模式;完善督导报告和整改问责机制,强化督导效能。

  此前,各地积极开展试点,积累并总结了一批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湖南省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督学责任区制度;天津市积极探索教育管办评分开的新机制,2011年成立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制度文件和督导评估标准;山东省潍坊市2011年成立了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督政、督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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