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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义务教育法》修订案
200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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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740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提出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从1986年起已经实施了将近20年,人大代表们普遍认为“需要适时修改《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案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参与提出修订议案的740名代表发放了征求意见稿。最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对修订义务教育法的意见和建议。
   
    10月16日,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组织教育专家及部分一线学校校长举行了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研讨活动。在会上,专家们充分肯定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法律突破,认为修订草案的内容比现行法律更加详细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更重要的是注意到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如流动人口子女上学的问题。但是,专家们认为其中还有一些法律条文和规定还值得商榷,并对一些关键问题展开讨论。
   
    义务教育实施主体、管理主体需界定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对义务教育经费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贫穷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学者们认为,在修订案中,法律条文提及更多的是政府要做什么、怎么去做,以及政府的责任和权利是什么,相反,却没有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上有哪些权利,作为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学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这应该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民办教育家、广州信孚教育集团总裁信力健认为,整个修订案里面没有明确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是谁。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应该分制。谁来办教育、谁来提供资金、谁来管教育,这是三个概念。他进一步认为:不能是谁出钱就由谁来管教育,政府可以出钱,可以兴办教育事业,但是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应该把权利放给义务教育学校。
   
   有人认为,必须要给予学校一定的权利,这样才能发挥学校的积极性,激发教育创新热情。
    此外,学者们认为,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其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家庭三方,而受教育者是权益主体,而不是义务主体,既如此,受教育者有没有不接受义务教育的自由?有条件的家庭,家长可能考虑不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或者自己在家里教育孩子,这有没有可行性?
   
    经费投入问题上依然模棱两可
   
    专家们都普遍持这样一种意见:如果义务教育经费问题再解决不了,那么这次修订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是世界上最快的。但是,我国的教育投入占GDP比重却在世界上属于倒数的行列。
   
     而在经费拨付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贪污、挪用以及滞发等问题。据新华社10月20日报道,在2004年中,山东省全省共有15个市的3.3亿元资金没有到位,原因主要是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在修订案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国务院应当规范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等。
   
     这同1986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在实质上没有大的改动。
   
     专家认为,如果要在实行分级投入机制的情况下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那就必须明确好各方的责任,中央出多少,地方出多少,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不给各方以推卸责任的机会。
   
    北京吉利大学执行校长罗小明指出:中央财政应该在义务教育上负起责任。应该保证中央财政每年在义务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固定在一个比例上,保证教师工资能够得到及时拨付。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吴华的意见是,经费保障中核心的问题是财政分担制。提倡实行层层负责的机制,就是中央要表明每年在教育上投入多少,可全部按人头算,也可以一部分经费按人头算,另一部分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给予补贴。这样,中央每年都拨付一定数额的经费,然后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追加投入。
   
    学生应该全免费上学
   
    修订案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国家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免收杂费。
   
    有人认为,国家还应该全面承担义务教育的费用,包括杂费和书本费,而不只是学费。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杨成铭指出:义务教育内在含义就是具有强制性和免费性,《义务教育法》的精粹在于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和社会具有的强制性义务,而免费性指要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在不受经济因素干预的情况下,都能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免费是必要的。
   
    针对免除义务教育费用的可行性,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提供了一个数据,如果给农村儿童免掉杂费的话,最多也就是400亿,最少可能200亿,也不是很多。如果国家还不能下定决心免除所有学生的杂费,那么是否可以根据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免除所有农村学生的费用。
   
    公办学校能否转为民办学校?
   
    修订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当保证原有的校舍资产等继续用于教育。
   
    有专家疑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为什么不能转为民办学校呢?当城市规划发生改变后,资源调整是很普遍的现象。按照民办教育法,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为什么不能转?
   
    吴华认为,这个问题反映在我们的观念上,是仍然把民办教育当成另类。义务教育实际上的立足点是学生而不是学校。只能是政府提供义务教育为主,而不是政府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这个观念要变。
   
    有民办教育专家认为,根据第五条第三款,不管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只要实施义务教育,就是义务教育学校,而在义务教育学校里担任义务教育任务的教师就是义务教育教师。在法律上,身份相同的人其权利也应该是相同的。
   
    修订案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该不低于公务员工资。
   
    第四款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应当享受与当地公务员同等的权利。
   
    专家提出疑问:为什么没有指出同样执行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教师享有同等的待遇?钱可以由民办出,但身份必须是相同的。我们不能把在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的教师忽略。应该保证所有义务教育教师的身份和待遇相同,并逐步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自由流动。
   
    流动子女上学问题
   
    这次改动的亮点之一就是,开始关注流动人口子女的上学问题。
   
    修订案第十二条提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国现在有一千万农民工的子女,因为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他们很难进入城市的学校读书。
   
    尽管这一次的改动有助于改善现实情况,但是北京行知打工子弟学校校长黄鹤指出:这个规定实际上还是不明晰,最重要的就是没有规定如何惩治拒绝接受非本地儿童入学的行为,因此对学校没有有效的约束力。
   
    黄鹤还指出,修订案已经注意到为残疾儿童、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学校,但却没有想到为农民工子女设置特殊学校。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教育上如果没有国家的支持和保障,其权利将难以实现。
   
    针对城市学校拒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现象,也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就是国家按照学生的数量来划拨经费,学生到哪里,经费就划到哪里,这样就可以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
   
    修订案应提到公共视野中讨论
   
    专家们其他的意见还包括,在修订案中应明确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的权力适当下放。也有专家提出,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过程中,立法的民主性应该得到体现。应该把这个修订案草案提到公共视野中,让大家都进行讨论,因为这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受教育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法制公开透明化的要求。
   
    此外,记者注意到,现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几则条文在修订案中被全部删掉。记者猜测,这几条可能在制定过程中有特殊考虑。
   
    这几条分别是: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级中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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