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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34名教师状告校方一审胜诉
20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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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2月5日电(记者陈强)闽东山区34名小学顶编教师因连续7个月没能领到工资,愤而联名将校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校方应支付拖欠这些教师的工资款近5万多元。由于校方不服这一判决并于昨日提出上诉,这使得教师们领回工资过年的愿望很可能再度落空。

  原告吴丽英等34人在诉状中称,他们均受聘于福安市甘棠学区,担任“长期固定性民办教师”,但自2001年1月起至同年7月,工资分文未领。原告作为被告聘请的顶编教师,其性质视为学校的员工,应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但原告向被告提出为其投保的请求时,遭被告拒绝,使原告老无所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为原告补办基本养老保险。

  被告甘棠学区辩称,原告告错了对象。因为“农村的教育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和政府拨款,原告的工资应由政府负责,原告对工资和社会保险有异议,应向政府申诉”。

  福安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为被告(即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应承担引起劳动纠纷的责任。至于劳动者的工资是由财政还是政府拨款解决,应由用人单位与有关部门商处,用人单位应先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拖欠的工资款共计47250元(每位教师1330元至1400元不等),并为原告缴纳其劳动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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