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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名单的通知
2016-07-05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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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艺厅函[2016]1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学校

  体育工作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落实〈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4〕39号)要求,各地组织开展了“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推荐报送工作。经遴选、审核和公示等程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了本地区的申报单位,经教育部组织专家综合考查,认定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小学等2772所中小学校为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现将“示范校”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加强“示范校”建设,推进学校体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职责任务,持续改革发展。“示范校”要增强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的基本要求,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体育课程教学质量和课外体育锻炼效果,形成学校体育特色,在深化学校体育改革,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完善教育治理方式,加强学校体育评价。在学校体育的教育教学、训练竞赛、师资配备、场地建设、经费投入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发挥好“示范校”的示范辐射作用,关注、支持和推广“示范校”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建立健全“示范校”带动本地区学校体育和素质教育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

  三、加强质量监测,实施动态管理。创建“示范校”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检查,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和重点地区、学校挂牌督导制度,将“示范校”建设作为监测教育发展、考核学校工作和体育改革的重要途径。教育部将把“示范校”建设纳入学校体育工作评价体系,研制“示范校”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信息管理和质量监测制度,并适时督导检查“示范校”工作,对于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命名并予通报。

  附件: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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