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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相关政策解读
2012-04-11    新华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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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点并校要听取学生家长意见

  校车每半年安检一次

  机动车不避让校车罚200元

  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7号国务院令,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去年11月国务院作出部署,到起草、论证并最终出台,历时4个多月。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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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就近入学、城乡公交的原则

  “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说,“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同时,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相对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的名称更改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重在强调责任的落实,使校车安全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赵晓光说。

  比如,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保障职责,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针对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条例特别增加了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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