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学位制度创立有何重要意义呢?
口述:当时我国建立学位制度,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想经过自己的实践,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当时要建立学位制度的目的,概括起来,是三个“促进”,一个“适应”。三个“促进”,一是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主要是培养大量的博士、硕士;二是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三是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当时在试行学位制度初期,培养出来的硕士、博士主要充实高校作师资和科研机构作科研人员。当时希望通过这三个“促进”,来达到一个“适应”,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近三十年的经验来看,学位制度的建立,对培养、选拔、使用专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专门人才起了很大的作用,对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各方面的发展,都有促进作用。
访问:《学位条例》已经创立并实施了三十年,其中并没有进行过大的修订,事实表明,《学位条例》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请您谈一谈您的感想和体会。
口述:作为一位见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诞生并负责实施的经历的人,对我国建立学位制度的决策和立法过程有几点体会。
一是1980年我国学位制度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出台,有其历史原因和当时的客观条件。第一,新中国建立后曾有过两次拟定学位条例草案的经验。虽然两次都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没能得到实施,但也从中积累了工作经验,并吸取了应有的教训。“文革”结束后,社会上,特别是高教界和科学界人士,对我国要建立学位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较大的共识。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文革”结束后,教育和科学战线拨乱反正取得了很大成绩,不仅高校本科恢复统一招生,停止了12年之久的研究生教育也已恢复。在我国实行学位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央坚决而又适时地做出了有关决策,适应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需求。
二是党中央作出了我国建立学位制度的正确决策,但主管部门提出什么样的学位制度实施方案是很值得认真总结经验的。从上面介绍的学位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可以看出,如当时简单从事,把第二次学位条例草案稍作修改,就决定实行,就很难达到今天这样的良好效果。拟定新的学位条例草案,要认真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必须对国际上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学位制度,作认真的研究和分析。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美、苏、英、法、德、日等国,都适应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的改革高等教育制度、学位制度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改革。最主要的是学位制度与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制度更加紧密结合。这些情况必须加以考虑,才能与国际上新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同时,对我国经过文革后的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现状,也应该有一定的调查和估计。这样,所作出的规定才能够切合实际,做到一开始就能切实保证学位质量。时至今日,当时争论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了,但重温这段历史,还是有其益处的。
三是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现行的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在总体上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它对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顺利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特别是这个学位条例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有较高的前瞻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双学士”学位、各种类型的专业学位,并没有突破原有的规定框架。现有的规定既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确定了必要的规范,又没有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形成很大的障碍。当时,在起草学位条例草案时,就已经注意到这一点,所以有些规定没有订得太死,都留有一定的发展和改革的空间。
四是学位条例的实行已有20多年,虽然在学位分级、各级学位的学术标准、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只规定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而由各单位自行审查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有关重要规定,基本上还是适用的,但经过20多年的时间,客观情况已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现有的学位条例在一些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例如,实践中有的成熟的经验应该明确反映在学位法律上;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过时应该修改;特别是对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给以重视;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管理工作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应该更加明确。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学位管理部门行使权力不当或不作为,出现过失乃至违法,应遵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予以适当的处置。我国的学位法律制度,既要严格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又要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和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工作部门的合法权益。在有条件时,把学位条例改为学位法,对今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是有利的。
总的来说,建立学位制度,较大规模培养研究生,对高等学校来说,是个新的挑战,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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