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0月24日,当时国家科委一位副主任写信给方毅、乔木同志称:“关于建立学位制度问题,我认为本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事情,因为60年代制定的文件只要稍作修改就可以报中央,可是这个工作交到教育部的某个机构之后,将近1年之久(其实只有7个月),至今还处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之中。这样旷日持久对我国科学的发展是有不利影响的。是否可以把原来文件取出来,由国家科委、教育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出面,在北京召集百人左右有代表性的科学界人士,征求意见,改定后即报中央。”方毅同志认为这个意见“很可考虑”,并于1979年10月29日转告蒋南翔同志。
据此,蒋南翔同志召回了到外地征求意见的同志,并与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科技干部局等有关单位的武衡、胡克实、张稼夫、于光远、梅益、黄葳等同志共同商量。大家对1964年原来的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当年9月草拟的条例进行研究,交换意见。大家认为,时隔十多年,国际国内教育、科学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64年起草的条例已不适合现在的情况,应以教育部新起草的条例为基础,再征求一些意见,修改上报。
蒋南翔同志于1979年11月4日写信给方毅、乔木同志并报小平同志,汇报了7个月来的起草工作情况,特别说明了如仅对过去的学位草案稍作修改,感到有几个问题需要斟酌。蒋南翔同志的意见,一是过去条例是参照苏联的办法,对大学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但是,早在1965年周总理即指示需要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的外国留学生以相应的学位。1979年3月,国家已正式批准同意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的外国留学生以学士学位。如果学士学位仅授予外国留学生而不授予中国学生,那么不仅会使外国人产生怀疑,而且不利于调动我国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如,原条例没有把学位制度同研究生教育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博士学位不是通过研究生教育去获得。苏联的这种做法,往往使科学工作者用很长的时间进行钻研才能获得博士学位(据苏联发表的统计,1947---1955年间,苏联科学工作者获得博士学位的人,以40--60岁的人居多,占77.4%;30岁以下的仅占0.3%)。博士学位的获得,成了“皓首穷经”的结果,而不是攀登科学高峰的起点。这对于快出人才,特别是从青年人中发现和使用优秀人才是很不利的。
二是当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准备制订一个各国相互承认学历、文凭、学位的国际公约,在1976、1978、1979三年已组织制定了三个地区性的公约,1979年至1980年还将组织草拟亚洲和大洋洲地区的公约,这些情况必须进行了解和研究(后来我国参加了这个公约的签订)。
三是1964年到当时已经十几年,我国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教育和科学事业受到林彪、“四人帮”的严重摧残,许多情况发生了变化。在新的情况下,建立怎样的学位制度才能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不低于世界上几个重要国家的标准;既保证学位应有的水平,又有利于调动广大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还需要对现状作一番调查。蒋南翔同志在汇报材料中,也谈到教育部及时向中央和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做得不够。由于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都同意以教育部新拟的学位条例草案为基础,所以方毅、乔木同志也同意不必再开较大规模的会议征求意见。后来不久,蒋南翔同志遇见小平同志,谈到学位条例制定工作时,小平同志嘱咐要抓紧进行。
按照规定的程序,教育部拟定的学位条例草案,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讨论修改后,才报国务院。当时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是杨秀峰同志(他是建国后高教部的老部长),在他的主持下,开了两次座谈会,党外著名人士费孝通、雷洁琼等多人参加了讨论修改。大家认为这个学位条例草案比较成熟。教育部于1980年初报国务院转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至此,这个学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约达1000人以上。
1980年1月底,由李先念副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学位条例草案。蒋南翔同志向会议作了说明。吴衍庆同志曾列席这次会议,据他告诉学位条例起草小组的同志,会议讨论后,一致同意将学位条例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接着,李副总理严肃地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学位条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今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按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不得授予任何学位。我们一定要依法办事。国务院于1980年2月1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80年2月7日至12日,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13次会议,将审议学位条例草案列入议程。1980年2月7日蒋南翔同志向全体会议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的说明。接着是分组审议,主要在三个问题上出现了不同意见。
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设立学士学位问题。有的委员认为,学士学位在评价学术上已没有多大意义,目前本科毕业生程度参差不齐,建议不必设立,但大多数委员主张还是设立学士学位为好。主张设立学士学位的理由有三点:一是通过学士学位的设置,可以规范大学本科教育,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本科教育质量,也有利于调动广大本科生的学习积极性;二是对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时,能有学士学位,有利于他们今后的继续学习和工作;三是今后改革开放,不少人本科毕业后可能出国学习,有了学士学位会更加方便。但为了尊重一些委员的意见,会上临时起草一份文件,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国务院发个函件,说明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仍为一级学位。函中提到,“关于大学毕业生授予学位和是否需经学位考试问题,因现在大学毕业生程度参差不齐,又须保证学位质量,决定由国务院在实施办法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对这样的处理办法,大家表示满意。
第二个问题是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问题。有的委员担心这样做难以保证质量。有个别委员说,有些自认不凡的人拿了不怎么样的论文和你纠缠,很难办,是否把这个门关了。但大多数委员主张从广开门路,使各方面的人能发挥其才能考虑,应该把这个门开了。最后大家统一了认识。但都强调要从严掌握。
第三个问题是学位条例通过后要否给一些学术造诣高,但未在国外得到博士学位的学者,先“封”一批博士。通过讨论,大家认为这样做,难度很大,也不利于在教育界和科学界人士中保持情绪稳定和团结。还有对1965年以前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和研究生要不要补授学位。讨论后大家认为这部分人人数很多,情况差别很大,工作量很大,也不必“补授”学位。今后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保证和提高质量,做好学位授予工作。分组审议后于1980年2月12日开全体会议讨论表决。
人大常委会的这次全体会议,是在彭真副委员长主持下进行的。他总结发言中说,在最后这次大会上有两位委员就学位问题作了发言,一位是杨秀峰委员,一位是苏步青委员,他们都赞成这次会议通过这个条例,他们两位都是教育界和科学界很有威望的人士,他们的发言代表了委员们的意见。初次立法,有些问题可以在实施中逐步加以完善,建议会议对学位条例草案付诸表决。结果,大家一致举手通过,热烈鼓掌。我有幸列席这次会议,至今对这个场面印象深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通过后,1980年2月12日经叶剑英委员长签署公布,并定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2月13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从此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蒋南翔同志后来曾在一次讲话中说:“建立学位制度是促进我国教育和科学事业向前发展的一个重大步骤”,“是新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以上就是我国建立学位制度的决策和立法过程。不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立了由数百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有步骤地开展审查批准全国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此后,我国学位工作就有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