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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办负责人就《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6-03-25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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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高职教育供给侧改革提供重要依据

  3月24日讯。为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制度,确保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办研究制定了《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办负责人近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评估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结果导向和可操作性”要求,《暂行办法》中明确了涉及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双师”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等5个方面的评估内容,共20项指标。

  办学基础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双师”队伍建设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结构与“双师型”教师配备。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主要考察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校内外实践教学及校企合作情况。学生发展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和就业情况。社会服务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满足政府购买服务情况。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基本可以反映出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水平。

  记者:评估工作将如何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办统一部署,采取“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方式进行。学校依据评估内容和指标撰写完成自评报告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组织完成相关数据表格与调查问卷的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从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取学校填报的数据信息,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将按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由于学校填报的数据是评估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学校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认真、准确地填写。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记者:此项评估有哪些新特点?

  答:与以往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相比,此项评估在评估主体、评估方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评估主体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这不同于以往的仅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进行评估,大大增强了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是在评估方式中,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与以往组织专家进校现场评估不同,《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主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第三方机构通过数据和相关信息分析,独立评判学校相关工作情况。这避免了由进校带来的干扰因素,减轻被评院校负担,评估工作的开展更加便捷,评估结论的客观性也得到了充分保证。

  三是在评估结果运用上,《暂行办法》强调,评估工作要注重实效,既要发现问题,又要督促整改,为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和建议,为学校办学提供有力的指导和帮助。不再简单地把评估结果作为甄别学校优劣的手段,而要充分发挥出评估应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激励作用。

  记者:对高等职业院校进行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有什么预期?

  答:评估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将为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提供重要依据。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将在了解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实际情况基础上进行,引导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发挥好办学主体作用,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不断完善其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释放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高等职业院校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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