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督[2003]5号
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南、贵州、云南省教育厅: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2003年工作要点,决定年内在全国开展特殊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教育部办公厅于4月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特殊教育自查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03]17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国家教育督导团拟在11月组织国家督学及有关专家对吉林等6个省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全面检查特殊教育工作。具体内容见“特殊教育工作自查细则”(教基厅函[2003]17号文件的附件)。
二、检查时间、范围和基本方式
在每个省的检查时间为5天左右。
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每省抽取2个地(市)、每个地市抽取2个县(最好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每县抽取2个乡进行检查。
检查的基本方式为:先在省里听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情况介绍。然后分为两个检查组到地(市)、县检查。在地(市)、县、乡听取政府开展特殊教育情况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到学校进行现场检查。督导检查结束后要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意见。
三、具体检查时间、人员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谢敬仁 010-66097106
刘 征 010-66097135
国家教育督导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