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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也要建立工会组织
2002-07-05    一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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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依法治教、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要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立工会组织。

  文件指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

  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凡是经相应的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下同),不论其规模大小、职工多少,都应允许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创造条件尽快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工会组织要依照《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各项职能,在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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