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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查处39件中小学乱收费案
200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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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29日讯记者费伟伟报道:上学该交钱,下了课上个自习也要交钱吗?内蒙古包头市第九中学自立名目,向学生收取晚自习费,每生每学期高一106元,高二130元,高三259元……2000年秋季共收取24.4万元。

  这是国家计委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向新闻界通报查处发生在中小学中的教育乱收费案时介绍的案例之一。他说,今年上半年,国家计委共收到价格举报234件,其中反映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的39件,目前已责成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查处。

  这位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重申: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教育收取杂费,对户口不在本县(市)的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寄宿制初中可收取住宿费;代管费的范围严格限制为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禁止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禁止将捐资赞助办学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任何单位通过中小学生入学搭车收费,禁止学校及教职人员代办保险,禁止收取转学费。从2001年起,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2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230元。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教育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

  除以上费用外,未经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日报》(2001年07月30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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