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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提倡“少年英雄壮举”
2002-04-29    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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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市有7名中小学生被有关部门授予“周光裕式的好学生”称号,媒体报道并刊登了7名学生的照片和事迹简介。周光裕是南京市的一名50多岁的下岗工人,他见义勇为,赤手空拳与持刀抢劫他人钱财的歹徒搏斗而英勇献身。眼下,南京市正在积极开展学习平民英雄周光裕的活动。

  被表彰的7名“周光裕式的好学生”都是在校的中小学生,7人中有两人挺身而出与偷盗抢劫的歹徒搏斗,有3人勇救落水的儿童和同学,他们全都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年龄最大的是1名高一年级的学生,有3名是小学生。

  看了这样的表彰,在对学生们肃然起敬的同时,也对有关部门的做法表示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而且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国家教育部也明令禁止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尽管7名中小学生的见义勇为是一种自发行为,并非学校组织,但也不宜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我们不能引导未成年人形成一种见义“勇”为、敢于牺牲的自觉行为,学会生存、学会自我保护,才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心理上的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幼稚与不成熟。他们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能对自己的“壮举”负责。如果不顾自身条件而奋勇搏斗、英勇救人,这种有“勇”无谋和有勇无“力”多半只能造成无谓的牺牲。未成年人的模仿性较强,而“榜样的力量又是无穷的”,如果这类先进典型的英勇事迹在学校中广为流传,并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都来“前仆后继”的话,将造成许多悲剧。推出一批未成年人英雄让其他未成年人效仿,旨在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全民道德建设,本意不错,但有没有考虑过它可能会产生的负面效应?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做到自我保护,然后才是机智救人,理智救灾。我们当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但这决不意味着在进行教育的同时可以不注意进行自我保护;我们当然要培养学生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但见义“勇”为的责任却不应由未成年人来承担。

  这类表彰未成年人英雄的现象屡屡见诸于报端,真是令人担忧。

  当然,对于各种自发的“少年英雄”行为,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是完全可以也是完全应该的,但不宜张扬,更不宜把他们作为一种示范,向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提倡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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