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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负责人可免决策责任,转化人才有望享受北京落户、住房等待遇
2021-08-04 高校科技进展

  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六章42条,分为总则、成果权益、转化实施、政府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草案不但紧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若干规定,同时还与科技进步法、专利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进行了有效衔接,针对科技成果概念、尽职免责内涵、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成果转让可从转让净收入获益七成以上

  《条例》系统构建了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体系,对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完成人、政府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别作了规定。

  例如,在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条例》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同时,相关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此外,为解决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报酬无依据的问题,《条例》规定,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单位应对其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行公开公示。

  科技成果有望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赋予其更大自主权,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中,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同时,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此外,对在本单位登记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情况,成果完成人可提出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同意并与成果完成人签订转化协议,明确双方收入分配方式,并对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转化成效将作为职称评审重要依据

  《条例》指出,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应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登记、转化实施过程、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同时,将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技术经理等职称专业类别,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高校院所应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审核后的年度报告应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年度报告将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条例》同时提出,高校院所可以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此外,利用北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等事项。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规定或约定终止项目、要求返还相应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将该成果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

  成果转化活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可免除决策责任

  《条例》明确,北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负责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此外,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

  转化人才可享受落户、住房等待遇

  为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条例》规定,市、区政府通过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包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并且以政府采购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来源:高校科技进展 综合整理自:科技部火炬中心官网、北京商报网、搜狐网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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