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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教育的融合产品属性及其投入
2003-05-07    张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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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接受教育是任何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手段,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也不例外。在存在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因而,拥有生产要素多少和质量高低是个人和家庭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其数量在现代社会已非关键因素,它越来越体现为知识化和智能化,且对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具有更高的统合作用。这早已被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古典经济学及至舒尔茨(Schultz,T.W.)等新古典经济学家及其人力资本理论所揭示。而教育在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的知识化和智能化程度的作用,成为形成和积累人力资本、提高个人参与社会分配及收入水平的首要且至为重要的方式,也已为众人接受。所以,教育,当然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绝对不会因其公共产品属性而失去这种私人产品属性。儿童的成长是一个过程,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只是其终身学习、接受终身教育这个连续过程的一个部分——当然是影响终身的不可替代的部分。因此,家庭在对义务教育作出判断和选择时,比如在为社会公益、提高民族素质等而读书或为个人成长、发展乃至就业预期而就学之间,必然是根据个人的投入(能力和偏好)—产出(效用的大小)关系,即按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盘算。无数家庭为子女选择好的学校、好的老师,为子女一级一级的升学而不惜代价,都是将教育作为私人产品在消费,或将教育产品的这种私人性放在首先考虑之中。在此,作为制度的义务教育对家庭的影响相对次要,而阶段性教育所具有的私人产品属性才是左右家庭抉择的主要因素。这说明,义务教育本身并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它同时也具有私人产品属性。

  第二,义务教育也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当否定义务教育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时,其实是着眼于义务教育制度。而实际教育过程中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总是由一定的教育机构来实施,它们不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会因办学历史不同、地理区位不同、经营理念、能力和教师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学校教学质量等多方面不同。再则,无论教育制度怎么安排,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学生容量;同时,即使条件许可国家增设同样水平的学校,也非一年两载完成,但孩子的成长和发展不能坐等。若将第一点所分析义务教育存在的私人产品属性相联系,势必出现两种情况并存:一方面学校有差别,一方面家庭会按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学校。显然,办学水平高的学校为大家首选。此时,义务教育制度所固有的集体消费和等量消费特征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面前不免失灵,不会出现像国防和环保的消费都处于(xs = x1 = x2 = … = xn)的水平。而对任何家庭而言,虽同处一定地区,对同样办学质量的义务教育的消费,只要有一个家庭已经消费,其选择至少被限定在前面所分析的(ys- y1)范围之内。可见,实际教育过程中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

  若进一步分析这种竞争性和排他性,某种程度上还与义务教育制度本身相关。义务教育乃历史性产物,而非终结性产品,因而,一定时期义务教育制度相对于教育需求则不可排除竞争。世界义务教育产生到制度确立及至各国普遍实施仅几百年或更短历史,但在此之前,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教育活动,包括相似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现在的义务教育制度,从产生、确立到目前水平,仅就实施年限看也经历了从较短到逐渐延长的过程,至今各国不一,也未敢说某国现有实施的“最低限度”年限已至终点。随经济、社会民主和教育自身发展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制度将不断完善。但是,每个家庭经济水平、文化程度、社会地位、个人偏好不同,其对教育的需求也不一样,对现有义务教育制度所规定的“最低限度”年限甚至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判断和要求也不相同。如果很多人的需求高出制度规定,加之学校之间确实存在差异,则每个家庭不可能真正集体消费和等量消费义务教育,好的学校出现拥挤,差的学校留待另类。因此,义务教育法律与国防法律给居民家庭带来的结果并非同等。一定时期的义务教育制度不可能避免竞争和排他现象出现。

  倘若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社会福利发展程度较高,是否不存在竞争性和排他性?这只能假设(1)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程度完全一样(2)所有家庭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判断和满意程度完全一样(3)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都能无限容纳学生,三种情况同时出现才可能存在。经济和社会福利发展程度极高且人口数量很小的情况下,第三个假设可能出现,但即便如此,前两个假设却不可想象。⑤

  义务教育的这种竞争性和排他性本质上是由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所具有的私人产品属性决定的,因而,通过以上两点我们基本上排除了只承认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的偏见。鉴于前面对“融合产品( fused goods)”表述的认识,笔者认为也不妨将义务教育——同时作为制度和阶段性的教育——视为“融合产品”。因为,它与接种疫苗一样,在消费上缺乏排他的合理性,且因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教育自身的发展和普及,“最低限度”的义务教育成本相对降低,其竞争性也减弱;另一方面,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消费上具有私人行为,也因为义务教育制度本身具有历史性,其“最低限度”只是一个相对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程度不同的竞争和排他现象。可见,义务教育与接种疫苗这类产品一样,既不能看成纯粹的公共产品,也不能视为私人产品,而是融合了私人产品要素和公共产品要素于一体的“融合产品(fused goods)”。

  

  (一)市场失灵——政府供给义务教育的理由

  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并引导微观经济主体朝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然而,市场机制本身也有局限性,尤其是对于公共产品或兼有公共产品要素的产品,如融合产品的提供,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在所难免。义务教育作为融合产品,其中的公共产品要素在消费上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并存在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公共产品或融合产品中的公共产品要素之于消费者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导致市场失灵。此时,社会边际效益大于社会边际成本,市场价格(消费者付费)不能真实反映成本,也不能反映产品带给具体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市场价格机制在公共产品或融合产品中的公共产品要素面前便会失灵。这种市场失灵同样会反映在具有公共产品要素的义务教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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