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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修法通过,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法可依
2016-11-09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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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式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之后,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此,历时近五年的民促法修法正式结束,《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自明年9月1日起实施。闭幕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发表讲话,并提出,将尽快制定配套规定,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在闭幕式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两类学校做出明晰的界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不能拿走,只能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我们还将依据分类制定相应的收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政策。”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定能否落实,修法能否真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随后制定、出台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修法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给地方留出了政策创新的空间,也提出了新的命题:地方政府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研制具体的过渡政策和实施办法。”

  有分析认为,民促法修法的通过将给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民办学校带来更多利好消息,尤其是市场上的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上市障碍基本被清除,预计相关利好领域的资产证券化速度将加快,A股有望迎来新一轮教育企业上市潮及并购潮。

  其中,从收益的优先顺序来看:民办培训机构(如K12课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将最为受益;次之是非义务教育阶段产权清晰的幼儿园、职业院校、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或者国际学校。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或者国际学校将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链接:

  修法历程几经延宕

  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中国的民办教育发展迅速。

  随着民办教育规模的越发壮大,业内呼吁对民促法进行适时的修订。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2012年,教育部正式启动修法工作。经过3年的调研,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拟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统一修改。2月,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中提出,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2015年8月、12月修改草案相继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二次审议。二次审议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取消“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条款。尽管民促法修法因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暂不提交表决,但基本明确了分类管理的大方向。

  随后,因为争议较大,民促法修法的三审时间一再延期。2016年两会期间,教育部原部长袁贵仁回应称,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没有提交两会表决,正是因为争议尚存。

  2016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随后,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修订后的民促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陈亚聪)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回应业内困惑

  谈及业内关于“修法是促进还是促退”的担忧时,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11月7日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此次修法后,将在5方面对民办教育起到促进作用。首先,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从而促进两类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其次,修法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一定保障,如修法公布前设立、选择非营利性的学校在终止时可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这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制度环境。第三,进一步完善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第四,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为民办学校教师的发展和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五,修法草案还对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这有利于推动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

  教育部官网就民促法修法进一步答疑

  问:为什么要实行分类管理?

  答: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问: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答: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修改决定进一步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问: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答: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解读,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法律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二是积极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三是尽快出台国家层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文件,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订具体办法,保证修改决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实施层面尽快予以落实。四是适时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推广民办教育改革的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业内人士看价值:

  王文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尽管这次修法没有满足各方所有的期待,但不能忽视其对民办教育的积极影响。如与过去相比,新规定实现了由全面禁止开办营利性学校到大部分领域允许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转变。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之前,我国16万余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以及数万计的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全部属于非营利性。

  阙明坤(中国政策研究院办学体制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无锡太湖学院高教研究所所长):修法后,民办教育将由“灰色地带”走向“阳光透明”。过去,一些办学者往往通过虚置产权主体、虚置办学成本、进行关联交易等方式,遮遮掩掩获取收益,学校办学信息缺乏公开,董事会成员、经费预算、开支情况、财务运行、人事聘用等社会关注的核心信息有所隐形。这种发展方式是特定阶段的产物,在法律政策体系不健全的年代,既是无奈之举也在情理之中。随着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民办学校必然走向“阳光透明”。无论是政府资助、经费使用、学校章程,还是质量报告、治理结构、招生就业,都将处于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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