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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
20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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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况

  中国的民办教育,类似国外的私立教育,是相对与公办教育存在的。其划分主要是从举办教育的出资方的性质不同而讲的,即非国有教育部门投资,均属于民办学校。需要指明的是,中国的民办学校,虽类似西方私立教育,但有着本质的不同,其资产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属于国家的,个人或非教育集体只是拥有使用权,并不得赢利。新中国民办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才逐渐出现的。

  我国的民办教育目前有四类学校: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各类培训学校。其中以民办中小学及各类培训机构最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共计6万余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共1274所;民办中等专业学校1036所;民办职业中学689所;民办普通中学(初中):1702所;民办小学:1806所;民办中小学校的数量仅占全国中小学总数的0.5%左右;民办幼儿园25000余所。其余均为各类培训机构。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在校生总数:约1066万。

  从投资方式,可将民办教育机构(各种短期培训机构除外)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民办公助模式  政府将一些经营较差的公立学校,通过实验的方式,给予学校很大的自主权,实行民办的经营方式。在北京、上海这种模式较多见。

  多渠道股份投资模式 政府以外的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投资办学。包括企业办学,有实力的个体经营者办学,有条件的专家、学者个人融资办学等。这种模式在沿海较富裕的地区很常见。

  教育储备金模式 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储备基金。基金的利息或经营收益用于学校的运做。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将储备基金如数退还给学生家长。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

  二、简史

  新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

  起步探索时期(1978-1987)。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社会力量办学作出原则规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损资助学,但不得强行摊派。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三款又进一步重申:“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律规定的各类学校。”国家与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支持和舆论向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沉寂30年的民办业余学校悄然萌发。

  (2)第二阶段:稳步发展时期(1987-1991)。1987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同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还联合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民办学校被纳入国家正常管理体系。各地还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和一系列鼓励政策,使民办学校稳步健康发展。据1989年有关资料统计,仅京、津、沪等十几个城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民办学校已有2000多所,在校学生达300多万人。截止1991年底,仅民办普通中小学,全国已达1199所,其中中学544所,小学655所。初步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多学科的民办教育体系。

  (3)第三阶段:大力发展时期(1992年初?1999年初)。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视察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空前活跃和发展阶段。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这十六字方针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教师法》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法规文件较为明确地指出了中国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提出了民办教育的总政策和一些基本政策。

  (4)第四阶段:从补充走到并重(1999年初至今)。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该次会议对中国许多教育的发展,重新制定了更为大胆和开放的定位,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共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已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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