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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教育性质出发思考问题
2001-11-21    阎立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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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矗”认真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是关系到国家未来兴衰和全民素质提高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

  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制性教育。它是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也称力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这里的“义务”,首先是指全体国民必须把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当作应尽的义务,父母有使其学龄子女就学的义务;同时也指国家有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不能受教育因素的义务。由于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都承担了这种教育的义务,所以称作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的推行,最早出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的需要。当时的宗教改革运动希望民众都能信仰基督教义,要作到这一点就必须使人人都能阅读圣经,于是在瑞士、荷兰,普鲁士等国开始出现了由政府设立的免费公立学校。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6-12岁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这被后人认作是义务教育的开端。

  义务教育真正开始普遍实行,还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技术发展的要求和工人运动的压力。正是由于这种需要和压力,英国国会于1834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14岁以下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和初等教育,否则不允许进工厂做工。这个法规被马克思称为是资本家被迫而作的第一次有限的让步。

  对于为什么要实行义务教育,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前驱,启蒙思想家、教育家卢梭是这样认识的:“只有各阶层的人民不会因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落后干其他人民,革命变革所取得的进步才能得以维持和发展。承认上述各点,一切都要依靠国家所给予的正当的教育。”长期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西方各国正是由于实行了这种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义务教育,才使得工业现代化成为可能。即使是象日本这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经济崩溃的国家,依靠着明治维、新以来普及义务教育造成国民素质较高的优势,几十年间又跨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在今天,人们更是普遍地认识到,通过学校教育掌握文化是生存权的前提。世界各国都把义务教育作为国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来看待。

  综观世界各国普及义务教育的作法,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推行义务教育的基础是教育立法。这方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国家宪法中阐明普及义务教育的方针作为具体的教育立法的指导和依据;一种是专门的教育法令,包括教育基本法与单项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方针、目标、政策、办法等作出详细规定。

  2.推行义务教育的重要条件是免费入学。早期有的国家实施义务教育要收取适量学费,但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为了有效地实施义务就学,减轻受教育者的经济负担,调动其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必须免费。义务教育免费的政策在世界上得到了强有力的推行。

  3.义务教育阶段要逐渐取消多种学校体制,推行教育机会均等。尽管有的国家历史上曾经在学校中实行“双轨制”,贵族、资产阶级的子弟和普通民众的子弟进不同的学校就读,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政治的变革和教育民主化的趋势,使得这些国家不得不采取新的措施来逐渐改变这种制度。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逐渐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多种形式的差别、等级和限制。

  4.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就近入学。多数国家对于学区,即组织教育设置的地区的中小学数量都有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本学区内的学生能够就近入学。对于人烟稀少的边远地区即使学生数量有限,也要单独建校以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也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教育信念之一。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对一切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明确指出;“只有在机器和其他发明有可能向全体社会成员展示出获得全面教育和幸福生活的前景时,共产主义才出现”,主张在向共产主义目标过渡时期应该使“所有的儿童,从能够离开母亲照顾的时候起,都在国家设立的机构中受教育和学习。”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问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那时起,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得到全面实施,并取得很大成绩。截至1995年,全国90%人口地区已经普及了6年小学教育,36%人口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到2000年,占全国总人口85%的地区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我国已经把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教育的“重中之重”。

  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办学体制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义务教育一般都是以国立、公立学校为主体实施的。就是象美国这样教育分权的国家,其教育原则也是公共、免费、公众监督及非宗教性,大部分中小学都是公立性质,从而保障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私立学校一般只起弥补公立学校不足的作用,收费标准要有严格限制,不允许以赢利为目的。目前我国有的公立学校出现了所谓“校中校”、“校内班”,对于进入这一部分学习的学生收取高额学费。这不仅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且也不符合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客观规律,因此是不恰当的。

  目前我国实施义务教育遇到的另一个困难就是教育经费不足。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尽管今年国家财政实行“适度从紧”政策,但教育事业费将比去年增长11.9%,还设立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款”,各级地方政府也将增加配套资金。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予以保证和逐步增长外,还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现在有些学校出现的择校生乱收费、高收费现象,有些私立学校以办学力名,以盈利为实的情况与上述的有关规定根本不是一回事。这些做法有悖于义务教育办学的宗旨。即使是在解放前,当时的政府对于公私立中小学的收费标准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1935年公布,1947年修正公布的《中学规程》明文规定“各地私立中学征收各费,至多不得超过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公立中学征收各费之一倍。”“公私立中学除照规走征费外,不得征收任何费用”。现在社会上有人持这样一种见解:谁能出高价,谁的子弟就可以进好学校。这样既可以增加公立学校的办学经费,又可以满足社会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需要。这种见解也是值得商榷的。恩格斯当年在尖锐揭露英国资产阶级义务教育的虚伪性时就指出过:“这里也受着自由竞争的支配,照例也是有钱人在这上面占便宜,而穷人吃亏,因为对穷人来说竞争恰好不是自由的。”党的富民政策确实使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但在义务教育阶段,在公立中小学中我们却不能提倡用金钱的多少来选择学生。如果允许这样搞,在这种金钱“自由竞争”,水涨船高面前,广大人民群众只能失去均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仅不是义教育,而且直接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理想和原则,最终会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对。

  面对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现状,为了真正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更多更好教育的要求,的确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改革。但我们在思考各种教育现象,解决各种教育问题时,一定不要忘记我们实行义务教育的根本目的和性质,一定不要忘记社会主义教育的理想和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搞好教育改革,完成科教兴国的伟大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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