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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校车安全条例草案 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
2012-03-3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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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起草过程中,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界意见。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条例也作了多次修改。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校车条例6要点

  1 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2 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3 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4 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5 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6 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焦点

  1 政府应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据此前公布的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 交警应疏导校车优行通行

  据此前公布的草案规定,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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