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制度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并做出新的调整。
2002年至2008年,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民办高等教育规范管理的文件,成为指导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标。但还有若干问题需要突破现有政策规定,以创新、改革的思路加以调整。
1. 政府管理机构的权力需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国各省市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机构逐渐边缘化,甚至不如2000年以前民办教育专属成教部门管理的状况。目前全国整体缺少发展民办教育的规划、定位和宏观指导,这一体制无法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只有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厅、局分别成立级别更高、权力更大、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民办教育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才能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继续发展。
2.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需进一步规范。目前,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形同虚设,董事会、院委会、党委三架马车实际上多是由一人驾辕。许多民办高校的创办者已经逐步由第二代、第三代接班,从大部分人选来看,无论年龄、经历、学历、职称、资历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今后民办高校一旦因接班问题出现管理混乱,办学水平下降,社会认可度降低,引起社会及家长学生不满,国家极有可能采取措施,就民办院校董事会组成、领导班子建设、亲属回避制度等重大问题重新做出相应的规范。可以预测,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将逐渐规范化。董事会、院委会、党委等机构会更加健全,职责会进一步明确。
3. 《民办教育促进法》需进一步落实。今后政府不仅应在政策层面扶持民办院校,还应从资金、物质等方面加大对民办院校的扶持力度,否则法律将失信于民。政府一些部门在落实规范政策时很快能到位,而落实扶持政策时都迟迟不见行动,这一状况亟需改变。国家需要在总结历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尽量吸收各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法规中的突破点、亮点,重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4. 民办教育的发展需不断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如:国家应向民办学校提供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院校发展;确立一批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民办高校为示范高校,通过重点扶持争创国家乃至世界一流大学;民办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可以自主招生或部分生源自主招生;可以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自主确定收费标准等,以更加开放的胸襟鼓励扶持民办高校的发展。
转设化——独立学院未来十年的主要选择。
我国现阶段的独立学院体制较杂,模式众多,发展前景也喜忧参半,只有转设成民办本科院校才能真正具有生命力,才能完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健康发展。独立学院是在一个混沌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形态各异。如果把公办院校比喻成父亲,投资方比喻成母亲,则双方结合后所生的儿子——独立学院不外乎如下6种命运:
1. 儿子在父母养育下成人,但一直由父母监护,继续以现有模式生存下去。即独立学院由公办院校参与,按民办机制运行,三方互相依存,关系融洽皆大欢喜。
2. 儿子长大成人,自立门户,但儿子有回报父母的责任,向父母交抚养费。即独立学院不再依托原主办方及合作方,以现有或变更后的董事会作为新的举办者继续办学,同时以某种形式向原主办方及合作方偿还一定经济利益。
3. 父母因感情不和或双方自愿提出离婚,孩子被判给父亲。即独立学院变为公办院校的二级学院,成为公办院校的组成部分。
4. 孩子被判给母亲。即独立学院成为纯民办高校,不再接受公办院校的指导和帮助,完全按照民办院校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5. 孩子先天发育不良或先天畸形,父母一方或双方均无法或不愿履行抚养的义务,孩子中途夭折。即独立学院自行申请停办或被强制停办、注销、取缔。
6. 孩子属试管婴儿,父亲身份明确,母亲身份含糊,孩子主要由父亲抚养。即现在的校中校,独立学院由公办院校直接管理,这类学院长期维系有悖政策,坚决取缔有悖情理,维持现状又难逾规定的整改期限,是规范独立学院工作中的难点。
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为独立学院的转设工作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前期的情况复杂,很难规范。特别是在“资产过户”和“取得合理回报”两个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投资方因见不到合理回报不愿资产过户,公办院校如从学费收入中拿取30%左右的回报又于法无据,双方都面临两难的选择。但对于符合条件的独立学院,可以依照普通高校设置程序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这将成为独立学院未来的主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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