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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办高校获“公办待遇”
2002-11-06    记者 陈强 郭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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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省计委等9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要求加大对民办高等院校的扶持力度,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

  《意见》提倡高等教育办学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经批准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公办高校,可利用社会资源或与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合作,举办民办二级学院。允许民办高校通过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根据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要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同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还可以采取经费资助,以及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高校予以扶持。

  对于经教育部门或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各商业银行今后将比照公办高校的有关政策,对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省财政按照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的贴息办法和比例给予贴息。同时,民办高校还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依据学生平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招生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河南省同时规定,民办高校一律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教育储备金,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其奖金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对招生广告将进一步严格审批手续,禁止民办高校乱发招生广告、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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