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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办高校获得多项“公办待遇”
2002-10-31    记者潘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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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10月30日电(记者潘志贤)记者10月30日下午从河南省教育厅获悉:该省民办高校获得多项“公办待遇”,民办学校可以通过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省计委等9个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该意见提倡高等教育办学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按规定经过批准,民办学校也可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但不搞一校两制。经批准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公办高校,可利用社会资源或与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合作,举办民办二级学院。公办高校的民办二级学院应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和人事、教学管理。

  今后,河南省将允许民办高校通过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根据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要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同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采取经费资助,以及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高校予以扶持。

  对于经教育部门或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各商业银行今后将比照公办高校的有关政策,对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省财政按照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的贴息办法、贴息比例给予贴息。同时,民办高校还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学生平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招生收费标准。

  据了解,该省对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民办高校设立学校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意见规定,民办高校还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将创办者投入的财产、办学累积的财产以及国有财产分别登记建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民办高校一律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教育储备金,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其资金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另外,该省将进一步严格招生广告审批,禁止民办高校乱发招生广告、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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