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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
2014-04-08    《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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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

夏锦文

  摘  要:卓越法律人才是高层次法律人才,是“法律家”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定位,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应以“复合型、国际化、能力强、技能优、情怀深”为基本标准,改革和完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建设卓越的“双师型”法学师资队伍,不断深化法学教学改革,强化法律实践环节,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制度和机制创新。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培养体系;制度创新

  随着《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卓越计划》)的正式颁布实施,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已成为法律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努力探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深入考察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定位、基本标准和培养体系等问题,对于全面提高大学法科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定位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属性问题,法学界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二是认为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三是认为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教育,四是认为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1]。而《卓越计划》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重点”[2],这实际上是着重强调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在素质教育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的功能。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目前我国的法科学生是从高中阶段直接招生,这种招生制度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这样就需要通过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而且法学本科毕业后,有较大比例的学生并不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工作,而是从事其他行业,这样也需要学生对不同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和掌握。当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各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传统和学科特色,在通识教育课程、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之间确定合理的比例,办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对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和基本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具有扎实基础理论与具体操作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而且要培养大量的社会不同领域的治国之才和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必须对人类和社会生活拥有广泛而成熟的知识和强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具有多样化的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良好的品德;具有彻底的服务精神和民主责任意识。这些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只能通过素质教育过程才能实现。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应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就是“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3],不能较好地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加强对学生的职业化训练,让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所需的特定知识技能和执业经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同质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秉承独立的法律职业传统与原则。如果法律职业者缺乏这种职业训练,就如同缺乏临床实践经验的外科医生不可能高明一样,不会了解其所服务的社会,不懂得社会是如何运转、法律是如何被操作和起作用的,这样,他就不会胜任未来的司法工作[4]。

  其实,处于基础地位的素质教育和重点要加强的职业教育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不可偏废,互相协调、共生一体,共同构成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模式体系。实际上,在现代法学教育理念上,并不存在纯粹的素质教育,也不存在纯粹的职业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传统的国家吸收了素质教育的合理因素,以素质教育为传统的国家也吸收了职业教育的合理因素,因而呈现出混合发展的一体化模式。[5]“精英教育说”也是在强调“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完美结合”,要求“法学精英人才既要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具有较强的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又要精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熟练的实践操作能力,同时还要具备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伦理和服务社会的精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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