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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意见
2011-08-11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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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精神,为新疆培养一大批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内地部分省(市)的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举办内地新疆中等职业教育班(以下简称内地中职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举办内地中职班,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新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解决新疆缺乏技能型人才等实际困难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动新疆职业教育发展、带动广大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各有关省(市)教育、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要把办好内地中职班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办学经费到位,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扎实做好内地中职班工作。

  二、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要求,采取支持在东中部地区开办内地中职班等政策措施,帮助新疆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建立有利于推动新疆职业教育发展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机制。

  (二)培养目标。通过在内地省(市)的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内地中职班,把内地中职班办成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维护新疆发展稳定的坚强阵地;培养一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伟大祖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强就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三)培养任务。2011年起,在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等9个东中部省(市)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内地中职班,每年招生规模为3300人(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00人),重点培养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煤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现代化农牧业种植与加工、畜产品养殖与加工、纺织与服装加工、特色农产品生产和精加工等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人才。

  三、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招生范围

  内地中职班招收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主要招收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和阿克苏地区)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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