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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 “成都30条”
2021-01-11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实施方案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加快职务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按照《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产权激励创新,赋予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资产管理、收益分配、成果披露等制度,引导更多职务科技成果在蓉落地转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操作流程更加规范,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作用更加明显;探索建立符合成果转化规律的财政资金投入、评价、考核机制;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形成“中试+孵化”的成果转化模式,建立国内一流科技成果转化生态。

  (三)实施范围

  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和农技推广机构,以及我市国有技术转移、创投企业等按照本方案执行。部属、省属在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和农技推广机构以及转制院所等可参照执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联合我市有关单位实施成果转化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可参照执行。

  二、重点工作

  (一)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允许高校院所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在蓉转化的科技成果,其确权比例可在约定基础上再提高5%,对转化绩效好的还可以再给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收益激励。

  1.对已授权的专利权,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分割确权协议。

  2.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共同所有。

  3.对非专利形式的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新品种、技术服务以及国外知识产权等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协议约定,共享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改革

  4.对不宜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允许高校院所按照“先赋权、后转化”模式,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经单位审批并公示后,可赋予科研人员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对在蓉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科技成果,还可进一步延长使用权期限。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5.积极为高校院所放权松绑,高校院所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6.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可由工作对象所在单位报政策制定部门,由政策制定部门及时与监督检查部门沟通,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判断标准,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责任单位:市监委、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差别化管理制度

  7.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技术类无形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8.对在成都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或者通过协议定价成交、进行技术交易登记公示并在蓉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照实际成交额分别给予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和中介服务方一定的财政资金后补助。

  9.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以股权资产整体作为绩效考核对象,不对单一项目进行考核,不对单一项目做增值保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相关市属国有企业)

  (五)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10.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成果转化净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其中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支出部分,由人社、财政部门核实,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总量基数。在蓉落地转化的可按不低于70%的收益比例分配给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技术经纪人等。

  11.高校院所对特聘岗位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重大项目负责人等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政策。

  12.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除高校院所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外,允许其他担任领导职务(含内设机构)及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持有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企业股权。

  13.鼓励我市企业在成果转化中实施“同股不同权”,保障科研人员表决权,保护科研人员和投资者的权益。允许我市企业给予在科技创新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企业股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六)探索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与产业化载体运营新模式

  14.支持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在科创空间建设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硬核科技“二次开发”实验室、中试共享生产线、公共技术平台以及重点产业垂直孵化器等载体,为成果转化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的“一站式”科技服务。

  15.建立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孵化等创新性产业用地,按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管理。对科创企业使用商务用地新建总部、办公、研发等用房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16.支持将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列入首购首用。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认定的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相应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

  (七)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管理方式

  17.完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对投资我市重点产业、未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基金可适当降低条件门槛,放宽出资期限、杠杆要求和财政出资返投比例;建立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奖励机制,允许从参股基金或合伙子基金中分阶段让利退出;建立跟投机制,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和创投团队跟投在蓉转化的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18.发挥成都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引导资(基)金引导作用,分期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建立高校院所、市、区(市)县联动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对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中试研发项目进行投资入股,推动科技成果在成都落地孵化转化。

  19.做大“科创投”规模,吸引更多优质创投机构在蓉发展;提高“科创贷”覆盖面;探索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成果贷”“人才贷”,为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低利率、期限灵活的纯信用贷款;加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联合金融机构持续做大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

  20.改革国有创投企业考核方式,对国有创投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等实行差异化、周期性的滚动考核,强化任期业绩考核,综合评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财政出资、国有创投企业管理的创投资金,不纳入国资系统考核,由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对资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21.探索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改革,对我市国有企业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的研发投入,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加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新经济委、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

  (八)大力发展高层次科技服务机构

  22.支持我市从事科技服务业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3.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我市产业功能区、科创空间、科技型企业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申报我市科研项目。支持在蓉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共建“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结合技术创新、产品应用、生活消费、城市治理等需求,开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融合创新的场景应用,持续面向全球发布新场景、新产品。持续举办“校企双进”活动,开展成果筛选、技术评估、转移转化、企业孵化等全流程服务。

  24.加快天府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推进成渝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科技转移中心;组建成渝技术转移服务联盟,促进成渝两地科技成果资源有效衔接、共享和转化;支持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服务;提升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成都科技服务集团精准服务和转化服务能力,增强“科创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功能。

  25.加强成德眉资科技协同创新与成果对接,采用物联网技术等升级打造区域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扩大“科技创新券”资助范围和实现区域通用通兑,进一步促进区域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新经济委、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市)县政府)

  (九)完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体系

  26.支持高校院所改革现有科研人员考评体系,在职称评定、项目支持、资金分配上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孵化服务等内容纳入职称评定指标,建立不以单纯的专利、论文数量为考核内容的绩效考核新机制。

  27.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技术经纪等岗位,支持技术经纪人全程参与信息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过程,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与成果转化人、技术经纪人共享科技成果。

  28.推动技术经纪人(经理人)高级职称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对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入境签证、来华工作、居留许可等办理程序。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改革管理制度

  29.健全高校院所决策机制,设立“专人专班”推进落实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任务要求。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按照程序公开、集体决策原则,研究确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条件、程序、方式以及权利、责任、义务,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措施。严格操作流程,规范科技成果分割确权或赋权内容、成果定价、协议签订、作价投资等流程,作为审计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0.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信息披露制度,除涉密技术、成果外,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职务科技成果相关情况。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监委、市审计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推进

  在市科技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推动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市)县要按照本方案,统一思想,主动作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细化有关促进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组织、人事、税务、审计等操作办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确权、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二)开展绩效评估

  高校院所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改革进展情况。市科技部门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跟踪调查和评估,报送市科技领导小组。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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