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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发布
2020-12-31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李伟

  12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新《办法》指出,违反评审行为规范、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将被认定为项目科研不端行为。

  据高校科技进展(微信公众号ID:gxkjjz)观察,新《办法》中规定的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既包括了抄袭、剽窃、侵占、伪造、篡改、买卖、代写,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信息行为,还包括违反科研成果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行为,以及违反评审行为规范、科研伦理规范等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学术环境,损害了良好的科研生态。新《办法》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针对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表与应用等环节,根据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科研不端行为,造成了学术资源和学术生命的极大浪费。为更好的“重拳”打击科研行为不端行为,新《办法》特别强调了项目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强调各单位在做好相关政策宣讲的同时,还要对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行为不端行为进行主动调查,并执行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处理决定等。

  在处理举措方面,新《办法》明确,除警告、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以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还将结合科研人员科研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影响程度,给予暂缓拨付项目资金处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科研行为不端人员申请、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格等。

  近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积极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以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的各类投诉举报问题线索、主动查处问题线索达到489件。

  据了解,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原2005年版《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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