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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比较及启示
2011-03-15    比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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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是指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使用的组织形式、决策权限、调节机制、监督方法的整个体系,包括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原则、来源与运行等三项基本要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直接制约和影响着一国义务教育投入的水平与质量,关系到受教育者的切身利益。我国要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免除学费与杂费,实施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对原有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比较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体制,特别是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出于对比较对象代表性和完整性的考虑,本文主要选取实施分权制的美国、分权与集权相结合的英国、集权制的法国及与中国同属东亚国家的日本等四个发达国家为例,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三项构成要素入手进行比较分析。

  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原则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依据与原则是建立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前提。从美、英、法、日四国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普遍坚持依据法律,注重公益,根据受益与能力以及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四项基本原则确定经费的投入。

  1.依法投入原则

  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建立与改进提供依据与保障。例如,日本通过《教育基本法》(1947)、《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1952)、《公立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1953)、《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1954)等,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职责与分担项目及比例。针对均衡政策引起的公立教育活力下降等问题,2006年进一步修订《教育基本法》,规定向地方转移部分税收,同时将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额由原来的1/2削减为1/3,并增加对身心残疾者给予必要支援的内容等。美、英、法等国自推行义务教育法以来,也连续颁布多项法案,明确并落实各级投入主体的责任。

  2.公益性原则

  义务教育作为纯公共产品的基础性、公共性与强“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在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国家,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财政予以保证。当今,义务教育提供的水平与质量已成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各发达国家均将提供免费的、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变成一项基本国策,使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义务。例如,日本“二战”后的《宪法》与《教育基本法》规定“根据民主与教育机会均等两项基本原则来对本国教育体制进行改革”,推行从6岁到14岁,涵盖6年小学、3年初中的免费义务教育,其经费由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予以提供。美、英、法三国也尤为重视每个儿童均等受教育机会的实现,分别实施12年、11年、11年的免费义务教育。

  3.受益与能力原则

  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为教育经费投入主体确定中的基本准则。简单地说,受益原则即“根据受益水平确定负担水平”,能力原则即“根据能力水平确定负担水平”。义务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主要是公民教育,是任何公民必须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国家是最大的受益方,因此必须由国家主导提供义务教育服务。同时,国家各级政府由于所获取的公共财政收入比例不同,负担能力也不同,获得财政收入多者应该负担更大的比例。美、英等国均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纳入国家政府财政预算,由公共财政支出予以保证。同时,根据中央税收为国家税收的主体这一特点,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

  4.公平与效率原则

  追求公平、兼顾效率是各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一项基本准则。美、英、法、日四国一方面关注每一个适龄青少年儿童,特别是弱势群体学生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实现,如美国的《NCLB法令》、英国《为所有人建立更高水准的教育,更好的学校——让家长和学生拥有更多选择》白皮书、日本的《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以及法国设立优先教育区等对处境不利群体学生进行扶持;另一方面,资助私立中小学发展,允许私立中小学按优质优价原则收取学费,同时改革公立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评价体制,激励公立、私立学校之间开展竞争,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教育服务等。例如,美、英、法三国分别自1989年、1993年、1993年开始允许并鼓励家长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择校;美国许多地区允许一些专业组织或企业经营公立学校;日本鼓励公立学校开展“主体教育”、“个性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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