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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教育部援助新疆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2007-07-16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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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厅函〔200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首都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为支持和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提高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我部定于2007年暑期委托首都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采取“送培进疆”方式,实施教育部援助新疆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进一步了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帮助他们学习、研究和掌握新课程背景下课堂教学的内容、方式和策略,促进教师教学方式与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标准实施情况,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一线教师在实施新课程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施过程中的总结与反思、课程教材解读、课程内容分析、教学设计与教学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方式

  此次培训主要采取案例培训、一线优秀教师上示范课、专家评课、讨论、对话和答疑等方式。培训内容将编辑制成光盘免费发送给自治区所有参训学员。

  四、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以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教学及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为主。包括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教研员和有关学科一线骨干教师等。首都师范大学和西北师范大学共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培训学科骨干教师1020人,培训名额分配如下:

  首都师范大学:小学社会,初中数学、物理、化学、地理、生物等6个学科的学科教师,共计600人。

  西北师范大学: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初中语文、英语、历史等6个学科的学科教师,共计420人。

  五、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07年8月2日至11日,每学科培训10天。

  培训地点:新疆教育学院、新疆师范大学。

  六、培训组织管理

  教育部援助新疆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首都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共同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培训工作委托首都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负责。

  七、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由教育部统一支付。包括培训专家的讲课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参训学员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及培训班级管理费等。

  八、培训要求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按培训方案要求遴选和组织参训学员,确保参训学员按时参加培训,并组织相关承办院校做好培训班服务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首都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组织培训专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前期调研,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制订培训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培训具有针对性、实效性。要有效整合和调动校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培训师资队伍要由一线优秀骨干教师、学科专家、有经验的教研员和本地教研人员共同组成。

  3.首都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应对学员参训效果采用过程性评价,根据学员的出勤及完成学习任务情况,采用学员互评、专家评价、班主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首都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在培训结束时下发培训调查问卷表,组织学员认真填写,在培训结束后10天内将培训工作总结及调查问卷汇总表电子版报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联系人:唐京伟、周新,电话:010-66097838,电子邮箱:zhouxin@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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