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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4-07-31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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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 组建培育

  第六条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第七条中外双方应签订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国内优势或特色学科,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

  第八条组建培育期间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九条中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探索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成立国际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逐步实行准聘-长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术支撑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支撑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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