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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
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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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具有音乐、舞蹈、戏剧、书画等艺术特长的考生。

  二、招生学校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等49所普通高等学校2004年继续进行招收艺术特长生试点,其他普通高等学校暂不参加试点。

  三、招生人数

  试点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四、招生简章

  试点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艺术特长测试科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办法等。各校的招生简章应向有关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同时向社会公布。

  五、艺术特长测试

  对由省(区、市)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的生源,试点学校应在该省(区、市)测试合格基础上再行测试并确定入选考生;对未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的省(区、市)生源,试点学校须自行或联合组织测试。

  试点学校招生领导机构和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须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测试标准,测试办法要公开,操作程序要规范,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测试工作应于2月底前结束。试点学校于3月15日前将确认的入选考生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试点学校入选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数据库文件)要求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有关省级招办于4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有关入选考生名单汇总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教育部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www.chsi.com.cn)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各有关省级招办不得按艺术特长生有关投档政策投档,学校亦不得按艺术特长生有关录取政策录取。

  六、文化考试

  考生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七、录取

  对艺术特长测试合格、经报考学校确认的考生,有关省级招办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对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确定的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拟申请录取的考生,试点学校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生源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试点学校方可予以录取。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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