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多样化发展的原则。
民办教育要充分发挥办学自主性强、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探索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形成多种多样的民办教育发展模式。首先要打破学校所有制结构单一化的格局,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其次要改变资源组合方式单一的格局,通过多种途径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同时还要破除学校管理模式单一的格局,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在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管理内容上不断创新。总之,民办教育的发展,应当要有新的发展理念、新的发展方式和新的发展途径,特别是在现阶段民办教育发展还不够成熟的状况下,要鼓励探索,允许试验,积极尝试民办教育多样化发展的路子。
三、进一步加大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力度。
当前我们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大办学体制改革的力度,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办学。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社会经济结构、分配结构、消费结构将不断调适并呈现多元化趋势。与之相适应,教育领域也将面临深刻的变革,并朝着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的方向迈进。为此,民办教育事业正面临着从未有过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把握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从国家包办教育的旧模式中走出来,积极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办学。一条总的原则是,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以大胆试验,允许独资办学、合资办学、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等多种资源组合方式并存,积极引导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股份合作等多种办学模式有序发展。
二是要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近年来,为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湖南省近年来在有关文件中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也作出了一系列政策性规定,比如,民办学校在征地、减免学校建设配套费、开展勤工俭学和开办校办产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允许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办学,所需建设用地按国家办学用地办理,允许非国有投资主体参与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等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劳动、人事、税务、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争取现有扶持政策得以全面落实,为民办学校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同时,要及时了解各地民办学校在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妥善解决。
三是要加大统筹管理的力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要贯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只直接管理高等学历教育机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均由市州、县(市、区)分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的整体规划之中,把民办学校的管理纳入本地区教育教学统一管理当中。在实际工作中,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要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检查和考核评估。要加大民办学校布局调整力度,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对于同类学校设置较多和同类专业相互重复的地方,对于规模在200人以下和办学条件太差的学校,应下决心进行调整,可采取合并、转让、收买等办法,让办学者与接受单位在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实行“双向选择”。这样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性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又为那些目前办学条件简陋、规模不大、自我发展能力很弱的薄弱学校提供新的出路和新的发展机遇。要依法行政,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民办学校“五乱”的问题。其次,要切实做好审批和年检评估工作,对不具备办学资格和条件的学校坚决不予批准;对违法、违章、违规办学和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办学机构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清理整顿;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和民办示范学校中不符合资格的,要坚决停止试点。另外,认真做好民办学校校长的培训与持证上岗工作,做好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工作,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担负的管理职责。为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强化宏观管理意识,逐步发挥行业自律性管理和社会中介服务管理的作用。
四是要加大推进素质教育的力度,引导各民办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办学特色。
民办教育相对于政府办学来说,只是举办者、经费来源不同,其办学实质、培养人的目标、办学方向、贯彻教育方针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因此无论是举办者还是管理者,都要把教育质量当作生命线来抓,都要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全面推进以德育为首、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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