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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盲目撤并
2016-11-09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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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基一厅[2016]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布局调整有关问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对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等做出了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并备案。近年来,各地严格执行专项规划,保留和恢复了一些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促进了农村教育健康发展。同时,一些地方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撤并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完善、政策宣传不深入、少数教师群众不理解等问题。2016年8月,云南保山市施甸县摆榔乡在撤并摆榔民族中学过程中,未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撤并方案,未就撤并方案进行公示、听证和多方征求意见,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草率实施撤并,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现予以通报。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高度重视。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农村学生健康成长及其家庭切身利益。各地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高度重视做好规范布局调整工作。要统筹考虑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年龄特点、成长规律和家长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和强行撤并,避免引发群众不满和学生辍学。

  二要严格撤并条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有关要求,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建设,适应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按照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正确处理当前学校布局与中长期布局规划、群众当下利益与教育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撤并条件,优先保障学生就近上学需要,切实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对于确需撤并的学校和教学点,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先建后撤的原则,妥善解决寄宿学生住宿、就餐和上下学交通等问题。

  三要规范撤并程序。各地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各区县撤并方案要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下学不便、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可能导致超大规模学校或“大班额”问题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

  四要强化督促检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对照2013年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于年底前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是否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地要将本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联系人:陈文涛、李静波;联系电话:010-66096667,66097849;传真:010-66096959。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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