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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学校发布章程:教师有权弹劾校长
2015-01-05    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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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权力如何制约?

  在学校,首先需要制约的就是校长的权力。

  如果借用目前比较时髦的话语体系,可以给校长列一个负面清单,规定出一些校长无权决定的事情,则是比较简单易行的措施。

  在目前的十一学校,我们不仅规定校长不得改变教代会的各项决议,而且也不能在全校以行政手段推行某一种教学模式。同时规定,教职工代表20人及以上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财务权的相互制约可以用两句话概括:

  一是不让有权的人理财。在学校内部,校长的权力最大,但他只能决定年度预算,具体的财务收支则无权管理,校长不能够直接签字报销任何费用,防止校长在财务支出上的畅行无阻。

  二是不让理财的人有权。根据上级关于“一支笔”签批的财务管理制度,校长要通过法律手段委托一位财务专业人员代行校长签批的职责,负责监督各年级、各部门年度预算的实施,但是对预算之外的任何支出均无权决定。

  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以提出重新审议的建议,学术委员会应该在全体委员中充分沟通校方提供的相关信息,重新进行投票表决,如二次表决仍维持原来的意见,校长则不得再次干预。

  四、权力多主体:没有什么事情一个人说了算

  我们深深感到,学校内部治理的良好生态,必须建立在多主体、全领域、各环节之中,也只能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深化。

  第一,理清学校治理的主体,是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的前提。

  传统的校园里,权力主体单一,于是责任主体必然单一,在不同领域的不同环节发生的诸多事情,均由校长或者行政管理者决策,不仅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不够专业,让行政一方承担难以承受的压力,也难以调动校内各方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在学生会为代表的治理主体的责权研究方面尚不够深入,只有通过完善治理结构中的学生主体,让他们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参与到学校治理中来,才能确保学校工作始终不偏离中心。

  缺失的另外一个主体是家长。尽管目前家长委员会在大部分学校已经建立,但由于管理体制、财税体制、学区管理尚不配套,导致家长诉求常常扭曲。如何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力,积极发挥他们的建设性作用,合理满足他们的诉求,对我们既是挑战,也是使命。

  第二,学校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

  其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建设应该围绕着学生中心而设计。学生的诉求,学生的利益,应以制度的方式予以保障。

  在这里,除了必须理清学生一方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之外,对学校治理的每一方主体,都必须通过权责设计,让他们始终把学生放在第一位,只有如此,一切为了学生才会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才能从墙上的口号变为落地的行动。

  第三,要逐步明确各主体在不同领域的各个管理环节上的权力和责任。

  在我们的传统习惯里,喜欢各自划界、独自承包,一旦某一领域划归某一治理主体,其他方就很难介入其中,造成条块分割,致使不同环节应由不同治理主体介入,由不同主体决策的科学治理方式落空。

  在教学领域,校方、学术方、学科、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各自应该在各个不同的教学环节上具有怎样的责权?在资源的配置方面,管理者与使用者,教师与学生应该在资源链条的哪一些环节发挥作用?

  明确上述权责,保障没有哪一个领域、哪一件事情可以仅仅靠一个独断的决策说了算,这样的学校治理结构可能会更加安全,其治理能力也相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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