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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家教利弊共存 徘徊在堵与疏之间的尴尬
2009-11-05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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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区别立法禁止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能搞一刀切,但应该禁止的有偿家教是哪一类?不少人士表示在目前的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在采访中,不少人士认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并非完全不合理,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的高建军律师表示,教师手中握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技能,是谋生的手段,从这个角度讲,立法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理由不充分。

  高建军特别强调,要求教师全身心地投入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对于道德问题我们只能提倡,不能强求。教师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技能换取报酬,不存在利用职责牟取私利的问题。

  高建军认为,立法应当禁止的是“公立学校的在职教师直接或变相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补习等有偿教学服务,以及从介绍、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有偿教学服务中取利”的行为,如果教师在课外时间进行的有偿家教服务没有违反一个教师公正对待学生的法定义务,没有违反一个雇员忠实于自己雇主的职业意义,就不应当取缔或禁止这种行为。

  李剑萍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定义“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获取经济报酬为主要目的开展的家教、补课、辅导活动等行为”。

  梁勇认为,应当将条例草案中的“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改为“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辅导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活动”。他特别强调,“利用职务之便”的有偿家教才是应当禁止的行为。

  如何能从根源上杜绝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呢,不少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梁勇说,如果能够落实教师公务员的身份,那么就可以按照公务员的要求,明确规定在职教师公务员不能从事其他兼职活动。学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以合同的形式而非法律来约束教师的行为。

  针对目前家长和学生对课外学业辅导的需求,淄博市周村区北郊中学校长程卫东建议,提高社会力量办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控制和减少文化培训类培训机构;对招用在职教师参与各种文化补习活动的培训机构依法进行必要的约束或进行必要的处罚;不再批准单位或者个人以针对中小学生文化课补习为主要内容申请举办各类培训机构。(记者 丛民 通讯员 葛红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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