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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家教利弊共存 徘徊在堵与疏之间的尴尬
2009-11-05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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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听证,各有说法

  有偿家教该不该立法禁止引起广泛争议,为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0月30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对《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中关于禁止有偿家教等群众比较关心、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此次立法听证会吸引了近百人报名参加,既有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校长,也有基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最终确定了12名立法听证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参加。

  在听证会上,山东聊城大学教授李剑萍认为,应明确界定“有偿家教”,细化禁止有偿家教的实施办法,建议增加“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获取经济报酬为主要目的开展的家教、补课、辅导活动等行为,禁止有偿家教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制定”。

  济南市第六十八中学教师姚慧源认为,当今社会上极少一部分教师动员甚至强迫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这种行为有损教师形象,甚至影响到教师正常教育教学,从这一点讲应该禁止。但由于选拔性考试的存在,家长们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智力投资”。同时,部分教师由于受收入水平所限,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下,不耽误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有能力和充裕的时间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有需求、有市场是有偿家教存在的主要原因。

  济南市槐荫区教育局副局长王晓松表示,用立法的形式规范学校和教师业余时间的补课、办班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为了维护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公平使用,对老师的个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能起到引导作用。

  此次听证会,社会各界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对有偿家教作出明确界定并明确有偿家教的法律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这属于个人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实践中难以界定、监管和取证,立法仅作原则要求即可;还有意见认为对待有偿家教不可一刀切,应当区别对待:立法上禁止有偿家教和兼职补习活动,应当仅仅针对本校所教授的学生或本校学生,针对其他学生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兼职补习活动,由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作出规定,为学校自主、自治管理提供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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