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立阶段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1994年―1998年)
(一)确立“三改一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
1994年,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明确提出“通过现有的职业大学、部分高等专科学校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改革办学模式,调整培养目标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仍不满足时,经批准利用少数具备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改制或举办高职班作为补充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自此,确定了“三改一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
(二)确立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它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职业教育体系”。其第13条规定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把高等职业教育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从此高等职业教育走上了依法办学的道路。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其第68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进一步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三)“六路大军办高职”局面的形成
1999年1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更明确的提出高等职业教育由以下机构承担: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内设置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等。 同年,教育部成立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周远清副部长讲话中进一步明确“三教(高等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方针。
至此,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院校二级职业技术学院、部分重点中专、成人高等学校等六类高校共同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局面基本形成。 这一时期,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和《职业教育法》颁布为标志,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得到了确定:一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之一;二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
四、规模快速发展阶段(1999年―2004年 )
(一)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
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 “ 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真正办出特色。 ”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
(二)以“新模式、新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三不一高”政策
为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性、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速度,缓解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压力;同时,为积极探索多种途径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国家教委印发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决定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10万人专门用于部分省(市)试行与现行办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意见规定,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交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它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同时具体规定了管理办法、举办学校、招生对象及办法、教学管理、试办范围、招生规模以及操作程序等。这一政策推动了试办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满足了一大批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同时,这一政策,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受到高教界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者、专家的质疑,认为“三不一高”既不转户口、不包分配、不发派遣证以及高收费是一个歧视性政策,不利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这一时期,高等职业教育承受了高等教育改革试点的巨大压力,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急先锋。
(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权下放地方,各地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进入规模快速发展阶段。这期间以“新模式、新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权下放地方两项重要改革政策出台,极大地促进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虽然有些措施受到质疑,但这一政策所代表的是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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