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上书摘录
实际执行中顺序如何被打乱
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征收与补偿应该在同一阶段由国家来完成;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完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五教授指出,《条例》规定的补偿主体为“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不是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基于这样的定位,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五教授强调,“正是由于这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
五教授建议,要解决当前拆迁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必须废止或修改《条例》关于拆迁主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与《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抵触的上述条款。
【法律法规互相抵触的地方】
●谁来补偿?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
《拆迁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条例》:民事法律关系
【被打乱的顺序】
国家法律规定:先补偿,完成补偿才能完成征收,征收完成才能开始拆迁
地方实际操作:引发矛盾的案例多是先征收(不含补偿),然后边拆迁边补偿
来龙去脉
互相打架的法律法规
1991年3月22日,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公布了《拆迁条例》。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但在1994年,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开发商逐渐走上前台;同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被视为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的因素之一。
10年之后的2001年6月,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物权法》公布施行。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立法法》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按照一般法理原则,新法效力高于旧法。《拆迁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五位教授认为“其相关内容已经与新法发生抵触或冲突”。
国务院正欲修改《拆迁条例》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亦向记者证实,其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
2009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昨日,沈岿联合北大四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昨晚,记者致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该室一位官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一建议书;至于能否给北大五教授反馈,“目前还没有建立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立法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正在研究怎么去反馈。”
这位官员坦言:“不是不想去反馈。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我们也就成了信访单位了。难度在于法规备案审查多涉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规章等很多已经成型、生效的规定,怎么去操作,是个问题。”
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
据悉,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并负责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