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博”评审程序必须公正、透明
专家们认为,陕西省此次新增博士建制名额,之所以酿成公众关注的案件,在于评审程序中出现了值得关注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认为,评审过程当中委员不过半数,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即使后来找了两名委托人出席,仍不符合有关规则要求。
湛中乐教授认为,行政行为过程很重要。行政行为的过程要看评审过程相关标准条件、资料是不是公开,此案中第一次专家作出评审以后有没有重新审查材料。他表示,即便法律上没有进行具体限制,但是从上午10点到下午3点短短5个小时内,对8个学校提供的新材料就能作出判断,绝对让人怀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则认为,不能把事件看作是评审程序上的瑕疵。他说,瑕疵的前提是程序本身比较合理、科学,或者处理这个问题时程序上的法律依据是清楚的。但现在的问题是,程序本身就是“一锅粥”。比如,有的文件规定“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然后省政府批准”,有的文件里又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的各省直辖市博士授予单位立项规划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然后报国务院委员会备案然后实施”,到底最后谁说了算根本搞不清楚,相关权益人找谁也搞不清楚。如果说仅仅是资格确认型的,没有评优,那么专家组的构成应该是随机抽样,比如说有100个专家,学位委员会挂一个名单通过电脑抽样就行,因为跟任何利益都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是利益关联型的,涉及评优,就不能这样做,因为随机抽样的话可能连一个法律学科的专家都没有。“我觉得可以借鉴仲裁制度,8个单位如果想构成24人专家组,那么一个学科占3个,大家对专家构成就不会有任何异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认为,现在大学成了利益主体,既不是由国家完全指定,也不是市场化的运作,而是分配名额自己去争,这个做法必然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像西北政法大学,在法学圈子里有很好的声誉,但是对于一个外行,比如搞石油、英语的评委来说,就不太了解它,这是决策制度本身造成的缺陷。此案中委托投票是无效的,这是因为遴选一个人作为评审委员,是基于对他的学术判断,而且投票还包括要听取意见、互相讨论和反思的过程,委托投票则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所以是没有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耿宝建博士认为,博士点的授予权离不开三个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基本条件是要公平,设置条件要根据不同领域的情况决定,否则很容易出现鸡同鸭比的问题;其次是公开,这里强调的是程序公开,因为“魔鬼在细节当中”。而在此案中专家组似乎是保密的,投了一票走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怎么样保证结果公正?
湛中乐教授指出,专家评审是学术评价的专有机构,所以进行专业学术评价时毫无疑问地离不开专家,但是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评审成为一个摆设。另外,每个具体的专家都有他的知识局限性,专家说的不一定就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是一个很好的机制,但是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构成会直接影响评价的结果,所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遴选、运作机制以及不同专家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专家评审不同环节之间的关系、效率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学位制度需要改革
专家们认为,我国的学位制度,从设计到操作都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劳凯声认为,我国的学位制度是国家取向的,强调国家与大学的关系以及行政管理的功能,大学的自主权较小,具有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学的自主权相对要大得多。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建立起来的,很多方面已与时代脱节。比如在制度安排上更多地强调行政管理功能,这样的制度实际上面临着很多问题。1985年开始教育体制改革以后,一个基本取向就是重新处理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20多年的教育体制改革历程中,当学校通过相当多的途径获得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时,我们在学位授予方面却没有看到更多进展。学位授予权从审查到批准,实际上是通过一种行政许可的方式来实施的。这正是中国当前学位制度的一个症结。如何设计一种新的符合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制度,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过去国家的意志就是大学的意志,很多事情根本不需要大学考虑;而现在大学作为独立的法人,不得不考虑一些利益诉求,这也就是学位授予权演变成大学间利益之争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研究所教授秦惠民指出,在学位授予决策方面,专家组比学位委员会具有更为关键的作用。而“专家组的专家是如何产生的”,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这一产生过程是否合理与合法是决定决策是否公正的前提。秦惠民认为,要保证学位授予决策的公正性,必须做到“三个公开”:专家组选定的原则和程序的公开,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材料的公开(公示),以及学位授予程序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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