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数字表达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达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达的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或者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三)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六十二条 如果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委托预算,则暂停此次招标,根据下面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
(一)招标委托人调整招标技术指标及要求,在完成必要报批手续后,再次委托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招标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二)招标委托人申请追加经费,在完成必要报批手续后,再次委托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被暂停的招标工作继续进行,招标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封口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盖印的;
(三)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的;
(八)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
(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十一)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的;
(十二)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的;
(十三)投标人在递交的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四)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十五)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工作或者谋取中标的;
(十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投标人。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一个招标项目或者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三)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者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委托人签订合同的。
需要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重新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后,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或者确定中标人,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评标报告是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定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
(二)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三)废标情况;
(四)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五)对投标人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
(七)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或者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合同前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一切情况。
第六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对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第六十八条 定标由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经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可能的,应按要求限期进行解释。不能在限期内做出合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所作解释不合理的,经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有相同情形,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委托人和招标投标办公室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5日内,招标投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中标人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到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和招标委托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程量、缩短工期或者其它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性文件。合同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同时报送学校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政策法规管理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七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投诉和批评权。
第七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查处下列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
(二)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向校内外发布信息;
(三)是否按规定选择有利于竞争的招标方式;
(四)招标投标活动是否按程序、规则进行。
第七十六条 投标人、招标委托人或者其它当事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提出。
(一)学校监察处责成招标投标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持有异议的投标人对招标投标办公室作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投标办公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投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认真查实,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上报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学校监察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投标办公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一次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七十八条 校内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在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各种理由将依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项目招标投标有关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学校介绍投标人的,或者其亲属参与相关项目投标的;
(三)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工作,擅自指定或者暗示投标人为其配偶、子弟、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和谋取私利的;
(四)在定标前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泄露标底、串通作弊或者暗箱操作,致使招标走过场的;
(五)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馈赠、折扣、回扣、贿赂及索取好处费的;
(六)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七)与投标人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款的;
(八)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私下订立其它协议、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九)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以至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参与学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校外单位或者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投标人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处,违约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记录在案。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除按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取消其参加学校其它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记录在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是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校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细化管理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设备处、后勤管理(基建)处、后勤集团、图书馆、医院等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同意并备案后实施。所制订的实施细则必须服从本办法,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文件涉及招标投标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