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五)检查投标文件印鉴;
(六)设标底的,宣布标底。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做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第五十一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投标办公室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完成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委托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专家名单从省、市、学校有关部门审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资格。
(一)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合同订立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遵守招标评标纪律,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五十五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透露评标内容及过程。
(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与其它评委讨论,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五)对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七)配合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八)配合监察处、审计处所受理投诉的处理工作;
(九)参加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十)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招标投标办公室;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评标专家本人意见的;
(二)属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三)属于学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有效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招标投标办公室就评标专家库建库原则、方法、评标专家选取办法及程序等内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事先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应当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供评标时所需各种资料,使评委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五十九条 评标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三)设有标底的项目,标底应当保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的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自主发表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允许弃权或者放弃投票;
(七)需要打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采用集体统一打分无效;
(八)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者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六十条 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在投标价格基础上,对不同方面确定的货币额度比较得出的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为中标人。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且用价格即可比较的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指按照公平、公正和有利于学校管理的原则,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一般适用于工程类的招标项目。
(三)综合评分法。指由招标人制定评标要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培训等)和相应的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为中标人。
(四)性价比法。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它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获得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为中标人。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