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标
1.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标小组专家的产生要在纪检人员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小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3.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配合采购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6.评标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评标方法(打分标准须为量化指标)并根据专家打分结果、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写出书面评标纪要。
7.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人对投标内容作澄清和解释,但不能对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修改。
8. 评标过程应在纪检或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标人员在开标后至中标人产生前,有关评标的内容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否则,追究其责任。
9.评标结果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定标
1. 评标小组要对中标候选人执行合同能力进行调研,并将评标报告和调研结果一并请示领导批示,最终确定中标人。
2.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学科装备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 学科建设与条件装备处接受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书面申诉,并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
1. 定标后,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科装备处和用户共同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总价即是中标文件的投标价,中标文件中的投标价和交货期是固定不变的。如需要增加费用或延长交货期,需经评标小组审定、主管校长批准。
2. 投标人中标后,若撤回投标文件及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处,招标人保留追究投标人责任及经济赔偿的权利。
3.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遵照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有纠纷的,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的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造成经济损失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索贿受贿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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