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标方式与原则
1.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2.招标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或谈判。(依照法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投标准备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中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因此招标采购有一个时间过程,有关部门应提早向学科装备处申请,以利于能按招标程序进行操作,避免仓促采购或影响按时使用)。
第六条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由最终用户单位和学科建设与条件装备处共同起草(用户主要负责需求部分,学科建设与条件装备处主要负责商务部分),特殊情况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起草。
2.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 用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计划中的设备名称、数量及标准编写招标文件用户需求部分予以签字确认。
第七条 投标
1.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学科装备处应根据招标项目性质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投标保证金,为保护发标人的合理利益,对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责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数额(数额大小视工程、设备的情况而定)。保证金应在与中标商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回。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4.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并以一个潜在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第八条 开标
1.招标人组织开标应有纪检工作人员监督,同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间与地点要与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一致。
2. 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
3.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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