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谈判
招标项目的合同谈判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意见与卖方进行谈判,非招标项目设备采购合同谈判由采购中心与使用单位共同与卖方谈判。合同主要内容为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及生产日期;供货期限、地点、运输方式、费用承担及时间;付款方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质量保证及服务条款;合同文件(含投标文件及书面承诺)、附件;违约责任等。重大设备采购项目的合同,还应包括设备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辅助资料、参考资料、实施进度、条件准备等。非招标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由采购中心负责审核并签字,技术部分可由有关专家或使用单位专业人员负责并签字。
(二)合同签订
采购中心主任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与卖方签订合同,招标项目的合同应附上招标评委委员意见。
第十九条 履行合同
(一)评标委员会、采购中心、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对供应厂家的生产情况或供应商所供物资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二)采购中心应做好提货并配合有关部门和科室做好送货、验收、安装、调试及付款、维修等相关工作。
(三)采购中心应将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证件、合同、标书及相关文件及时整理归档,技术资料及时交有关科室和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及纠纷的处理
(一)对招标项目和非招标项目,我方提出的合同变更,由提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采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和招标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依原合同签订程序,形成意见,必要时报有关领导批准,与卖方协商。
(二)卖方提出合同变更的,需书面详细说明理由并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和招标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依原合同签订程序,讨论决定。
(三)发生合同纠纷,由采购中心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 采购纪律及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备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采购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采购纪律。对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一)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原则,按照有关采购程序进行,强化责任制,操作过程产生的有关文件、纪要等资料,参加决策及操作人员必须签字。
(二) 采购工作人员不准私下与厂家联系、接洽,不得擅自定价、购买设备,不准“吃、拿、卡、要”。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纪监、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监、审计、财务、评标委员会委员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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