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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基金韩宇谈如何做好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2010-02-08 科学时报 张双虎

  原始记录制度的设计初衷就在于为科学家提供一个证明自身勤勉的标准,这样可以从法律制度上保护科学家的探索精神,平衡科学家自由探索权利和纳税人成果需求权利的关系。

  项目负责人的义务是做好并保存好原始记录,而依托单位一定要保证科研人员有原始记录。通俗地讲,科研人员和依托单位的责任不同,一个对“有没有”负责,另一个对“查没查”负责。

  我们应区分两种不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审查没审查是依托单位的责任,而申请人应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查机制,设定合理的审查程序。如果依托单位具有严格的审查制度,而且按照该制度对于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就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这项职责。

  依托单位制度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条例》颁布实行近3年来,广大依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对于提高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一些依托单位对《条例》规定内容的理解还存着模糊之处,对《条例》法律文本的解读还局限于日常思维,这对贯彻落实《条例》带来了一定的障碍。为进一步落实《条例》相关规定,更好地促进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科学时报》记者采访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本文简称基金委)政策局局长韩宇,请其就《条例》中依托单位职责和权利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做好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进行解读。

  五项职责贯穿科学基金项目从申请到结题的全过程

  《科学时报》:在科学基金管理中,《条例》为什么要设定依托单位这种制度?

  韩宇:《条例》设定依托单位制度是科学基金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依托单位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在科学基金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依托单位在基金委与科研人员之间架起了一个桥梁,能够促进双方的信息交流,帮助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对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提供研究条件。另一方面,依托单位可以协助基金委对获得资助的研究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助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实践证明,没有依托单位的协助,基金资助工作将难以顺利开展;依靠依托单位,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是国内外科学基金工作取得成效的主要经验。据此,《条例》总结了我国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从规范科学基金管理、保障国家科研投入效益的要求出发,确定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依托单位的管理行为,明确了依托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而使依托单位制度从此由经验管理走向法治管理的轨道。

  《科学时报》:在科学基金管理中,依托单位应尽到哪些主要职责?

  韩宇:《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条例》共7章、43条,共有18条涉及依托单位。对所有这些涉及依托单位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归纳,我们发现了《条例》在依托单位制度设计上的基本框架,即包括在逻辑上紧密相连的三个层面:依托单位准入制度、依托单位职责制度和依托单位责任制度。应该说,依托单位履行这些职责贯穿科学基金项目从申请到结题的全过程。因此,理解和把握这些职责还要和《条例》中涉及各个环节的具体条款规定结合起来,而不能孤立地从第九条入手。

  从整体上看,《条例》规定了依托单位五个方面的工作职责,可以分别概括为:组织协调职责、审查核实职责、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服务职责、配合管理职责。《条例》作为管理科学基金的法律制度,既为科学基金管理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又对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托单位在严格遵循《条例》统一规范的同时,要密切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将《条例》的普遍原则与本单位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模式。要建立健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制度和不端行为惩戒制度等,以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以制度构建和谐环境,为全面履行依托单位的管理职责提供制度保证,推动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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